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玉树”行政区划名称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省内外多家企业及自然人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申报多项“玉树”、“玉树州”及冠有“玉树”名称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侵犯了我州行政区划名称,也影响了我州“玉树虫草”证明商标及多起商标的注册进程,致使我州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精力,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函申请商标异议。为切实保护我州行政区划名称不受侵犯,加快玉树虫草证明商标及其他特色商标的注册进程,促进我州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特此呈文请求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工商总局协调,以杜绝此类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二00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