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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州农牧和科技局等部门关于玉树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11 7.2k 阅读 286 点赞


玉政办〔2024〕72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州农牧和科技局等部门关于玉树州农牧业

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农牧和科技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供销联社、州税务局《玉树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玉树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州农牧和科技局  州发改委  州工信商务局  州财政局

州市场监管局         州供销联社         州税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大力推进我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1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树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玉树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依法签约合作、股份合作等一种或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牧户结成稳定关系,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州农牧和科技、发改、工信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供销联社等州级有关部门联合按本办法及程序审查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四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运行监测和资格取消等工作由州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财政、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联社等州级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市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玉树州辖范围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正常经营2年以上,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资企业,以及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

(二)企业效益。涉农(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70%以上;产品产销率达85%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工资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带动农牧户。与农牧民合作社、专业种养殖大户、农村经纪人和农牧户之间通过合同、合作或股份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增收,履行社会责任较好。

(五)原料基地建设。企业在省内有稳定的自建或订单原料基地,通过订立合同、合作和入股方式采购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

(六)企业管理。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州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七)认定范围。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县级龙头企业中择优申报。

第七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认定标准:

(一)农畜产品生产企业

1. 种植业企业。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建有稳定的规模化种植基地,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50亩以上。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产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具有一定的产地(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和流通设施。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20户以上。

2. 养殖业企业。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具有稳定存、出栏养殖量的标准化基地(奶牛养殖企业:常年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年产鲜奶5吨以上;肉牛养殖企业:常年存栏肉牛2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300头以上;肉羊养殖企业:常年存栏肉羊800只以上,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禽类养殖企业:常年存栏蛋鸡200以上。肉鸡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出栏1000只以上)。水、电、路配套设施齐全,配套饲草料储存、加工处理及动物卫生防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2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固定资产150万元,带动农牧户20户以上。

3. 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企业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20户以上。

(二)有机肥加工企业。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带动农牧户100户以上。

(三)农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入驻商户2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100户以上。

(四)休闲观光农牧业企业。企业固定资产15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20户以上。

(五)农畜产品电商企业。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畜产品收入占农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牧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州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畜产品占所销售农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牧户100户以上。

(六)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带动农牧户50户以上。

(七)其他类型企业。未在上述类型包含的企业固定资产需达到15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20户以上。

第八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填报《玉树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情况材料。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表。

(四)市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情况材料;企业与农牧户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签订的合同协议。

(五)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近2年纳税情况材料。

(六)企业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材料。

(七)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质量管理认证、“三品一标”等方面的材料。

(八)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材料。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市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推荐报州农牧和科技局。

第十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

(一)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批。

(二)州农牧和科技局对市县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查看,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由州农牧和科技局牵头协调发改、工信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供销联社等州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

(四)拟认定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由州农牧、发改、工信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供销联社联合行文确认,并授予“玉树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四章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第十二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监测制度,由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填报《玉树州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调查表》,并将企业农牧业产业化运行情况材料,及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审计报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和品牌建设情况等材料报送至市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出具监测意见,行文报州农牧和科技局。

第十五条州农牧和科技局会同发改、工信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供销联社等州级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考核,按比例开展实地抽查工作。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监测企业提供的监测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意见。

第十六条监测合格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州农牧和科技局以书面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一)对连续三年运行监测不合格的;

(二)不履行与基地、农牧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辐射带动农牧户的;

(三)套取优惠政策、弄虚作假、坑农害农等不良行为的;

(四)不及时、不准确上报监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审验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有涉税违法行为的;

(七)发生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已认定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要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各项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参加州农牧和科技局组织的各类农畜产品展销会、培训等活动。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更名的,由市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牧和科技局予以变更,州农牧和科技局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州发改、工信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供销联社等其他联合认定单位。

第二十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牧业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已被认定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过程中,对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