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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意见的通知

2019/06/24 1.9w 阅读 505 点赞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69号)、《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11号)和《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的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9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就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提出意见,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一)我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同时可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缴费基数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以8%费率(其中个人缴费2%)缴费。

(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2015年底前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201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关待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州200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符合国家、省上、我州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退休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视同缴费的年限按退休审批体限由退休审批行政部门认定。

(三)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用,基数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在职工资(在职工资低于我州当年社平工资的按社平工资缴纳),缴费费率为6%,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一)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我州社平工资的60%缴费,以8%费率(其中个人缴费2%)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继续使用。

(三)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的,参保关系转出我州统筹区的,参保时间连续计算,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在我州的医疗保险关系。

(四)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按规定补缴到15年。缴费基数为我州当年社平工资,缴费费率为6%,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2019年6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