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3日
玉树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现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于省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在兑付过程中,除省上有特殊要求的,要严格按照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玉树州财政专项资金分级管理办法》、《关于转发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玉政办〔2004〕145号),将属于各县(市)的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州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各县(市)要按照规定做到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条 国债专项资金和三江源建投资金管理。应根据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和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6〕45号)、玉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办〔2006〕 97号)等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挪用、置换国债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原则”管理执行。
第三条 支农资金管理。州财政局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分级管理办法,及时将支农专项资金下达或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各县(市)要严格实行县(市)级财政报账制,对于其它支农资金要实行县(市)级报账制。
第四条 州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凡资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州财政局集体会议研究后请示州人民政府主管财政的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商定;3至10万元以内的由州人民政府主管财政的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报请州长同意后确定;10至20万元以内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请示州长共同决定;20万以上的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决定;凡属于州财政管理范围内的正常经费调整事项由州财政局集体研究后按规定请示州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确定。
第五条 政府采购及其资金管理。凡各级政府用于财政资金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后,由州政府采购中心严格审核后集中统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原则,结算按照州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统一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私自采购的县(市)或单位,州财政将视情况扣减州对县(市)补助款或不再安排政府采购项目购置经费。
第六条 县(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各县(市)财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资金,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挪用、串用财政专项资金,凡发现其中之一的,州财政将视情况予以追回或扣减州对县(市)补助款。州审计、财政要加强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努力提高县(市)级财政的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条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非税收入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国库统一管理并单独核算。当年财政部门收缴入库的非税收入统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财政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州财政要对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兑付情况每季度末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州委、州政府;对各县(市)的正常补助在每季度末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州委、州政府。
第九条 各县(市)及州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维护本办法的严肃性,严格执行。同时要对资金的使用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定的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各县(市)还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报州政府备案。
第十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算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180号),除涉密信息外,所有涉及财政资金情况,包括预决算、绩效评价、财税政策、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等均要求对社会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0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玉树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