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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玉树州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6/04 5.8k 阅读 120 点赞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31日

玉树州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加强新形势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街面巡查协同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2〕320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充分认识为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实行关爱性救助和保护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工作。
    1、对建有救助管理机构的(市)县,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未开展救助服务工作的地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巡街救助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及时向公安、城管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2、做好宣传教育及劝导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进行宣传,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前进行重点宣传。
    3、加大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加大对寺院、法会、商场、旅游景点、沿街铺面、汽车站地区等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力度。
    4、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拐卖、拐骗、胁迫、唆使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保护工作。及时接收公安部门解救、护送来站未成年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受助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对患有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流浪乞讨人员且无法查找户籍的,配合公安部门采集DNA信息,在《全国救助寻亲网》进行登记,对于确属身份不清并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州社会福利机构。
    5、做好返乡救助工作。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护送。 

    6、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7、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1、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2、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加强对街头管理的巡查力度。110巡警、街道派出所、社区民警要加强对各自管理街区、交通要道、桥梁涵洞、地下通道、废弃房屋、汽车站、旅游景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制止街区十字路口、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卖唱卖艺的乞讨行为;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会同民政、卫生部门护送至定点医院接受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护送到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加强对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6、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机构治安秩序,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解救保护工作。对聚众闹事、截获冲击、围攻救助管理机构的依法处置。确保救助机构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7、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进行采血和DNA检验,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寻亲网》。采血和检验对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1、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2、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的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1、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
    2、按照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费用及时拨付各相关部门。

   (六)各市(县)政府具体承担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相关工作。
    1、在各街道、乡(镇)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并成立流浪乞讨人员志愿者服务队。
    2、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告知、引导及护送。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及时通知公安部门(110),由公安部门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救助站,也可直接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3、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护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助。
    4、结合日常城管执法,充分利用城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综治巡逻队,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离或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
三、几点要求
(一)有关部门应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解救保护工作。
   (二)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开展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因自身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