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2日
玉树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玉树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广泛调查听取玉树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玉树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玉树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玉树州辖区内(含城镇、农村、牧区)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四)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七)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距离五十米范围内;
(八)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内;
(九)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大型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产品批发市场内;
(十)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特殊经营场所可设立零售点,有消费需求的可增设。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大型集贸市场、农贸产品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每30个经营商品铺面可设立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车站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手续的,应视为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处于有效期的,可设立零售点。
第九条玉树州所属县(市)、镇(乡)城区、村社内设置零售点,无间距设置要求,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十条农村、牧区自然聚居地、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零售点设置标准:满足办证要求、烟草市场需求。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七)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有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测量起点;如有固定隔离带或禁行双黄线的街道,测量间距时,对面的零售点不作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玉树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青海省玉树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