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
办公室文办公室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电力公司厂网分离后富余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6/11/30 4.6k 阅读 195 点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玉树电力公司厂网分离后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8日

玉树电力公司厂网分离后富余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2016年11月)

为促进玉树电力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玉树电力公司进行厂网分离,实施电力体制改革,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结合玉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关于玉树、果洛九县电网资产上划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发挥国网公司优势,解决玉树电力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推进玉树电力厂网分离改革,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为促进玉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身份不变原则。玉树电力公司须保证所有被安置职工安置前身份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安置后被安置职工身份仍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

(二)维护职工基本利益不变原则。被安置职工岗位安置时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水平保持不变(第二、第三安置方案除外)。

(三)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富余职工安置工作过程、结果公开、公正、公平。

三、安置人数

州县安置富余职工100人以内。

四、安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二、三安置方案

第一方案(岗位安置方案)

(一)安置去向

1、州直事业单位(36人):州人民医院2人(电工);州藏医院2人(电工);州供氧中心1名(电工);州中心血站1名(电工);州妇计中心1名(电工);州卫生应急指挥中心1名(电工);州卫生监督所1名(电工);州慢性病院1名(电工);州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1名(电工);州疾控中心1人(电工);州博物馆1人(电工、水暖工);地震遗址纪念馆1人;康巴艺术中心1人(电工、水暖工);格萨尔文化中心1人;州游客服务中心1人;新湖儿童村2人(电工);州社会福利中心1人(电工);州流浪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救助管理站1人(电工);州老年活动中心1名(电工);州救灾物资储备库1人(库管、门卫);州八一职业学校2人(水电暖工);州民族中学1人(电工);州第二高级中学2人(电工);州第三高级中学2名(电工);州第四高校中学2人(电工);州红旗小学1名(电工);州孤儿学校1名(电工);赛义娜产业园区管委会1人(电工);州重建展览馆1名(电工)。

用人单位岗位安排不限于电工,被安置职工绝对服从用人单位的岗位安排,州县政府不做二次安置。州直单位被安置职工在已提供的安置岗位范围内,由被安置职工抽签确定。各县被安置职工由各县提供的安置岗位中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

2、五县分流安置56人:称多县28人,囊谦县7人,杂多县7人,治多县7人,曲麻莱7人。各县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做好安置工作。

(二)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被安置职工从安置之日的前一个月原单位(指玉树电力公司,以下统称原单位)执行的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平移执行。

2、安置后增资。安置后国家和本省政策性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时,被安置职工可比照所在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职务(职称、岗位、技术等级)平均增资额的60%增资(含住房补贴)。(例如:某年国家和本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某安置人员职称为工程师,该地区工程师人均月增资100元,按安置方案确定增资为60%,该职工实际增资额为100元×60%+〔(100元×60%)×住房补贴百分比〕)。确定后的增资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资纳入缴费基数被安置职工的增资同样纳入缴费基数。

3、职务待遇。被安置职工安置到具体岗位后,晋升职务时按最低岗位确定,增加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青海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按同职务30%享受。

4、住房补贴。被安置职工确定增资额后,以确定的增资额为基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增加住房补贴。被安置职工安置时平移执行的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不作为住房补贴计发基数。

5、被安置职工冬季取暖费比照各地区事业单位标准发放。

6、被安置职工所有假期比照被安置后的所在单位相关制度执行。

7、考虑到被安置职工原单位执行的绩效工资平移并长期执行,当年考核称职以上地区和用人单位目标考核奖及其他奖励性发放项目被安置职工按50%享受;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晋升次年薪级工资,目标考核奖和其他奖励也不予享受。

8、被安置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按照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关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州县财政列支。

9、被安置职工所需工资及五险一金单位承担部分由州县财政按年度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及时发放和缴纳,被安置职工工资花名册单独列表。

10、用人单位如自定福利待遇,被安置职工同等享受。

11、安置工作从2016年2月中旬启动。

12、2016年12月31日前,被安置职工工资由州县财政核拨,原单位代发。2017年1月1日起由州县财政核拨,州县用人单位核发工资。

(三)管理

1、身份不变,被安置职工身份为编外安置的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被安置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被安置职工个人档案由州人社局职业介绍中心统一负责管理。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本单位各项制度,加强被安置职工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及纪律。

3、被安置职工由用人单位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报州人社局职业介绍中心备案。

(四)五险一金

1、养老保险。2016年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按原单位上报的基数缴纳。从2017年起,缴费基数按调整后的基数(固定工资)缴纳。如缴费基数低于2016年缴费基数的仍按2016年缴费标准缴费,高于2016年缴费基数的按新的缴费基数缴费。州县财政按此基数安排用人单位缴费预算。如因本人原因(违犯用人单位工作制度等原因导致收入下降)用人单位上报的实际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预算缴费基数,按社保政策重新核定缴费基数;高于本人预算缴费基数,按预算缴费基数缴费。

2、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仍按国有企业职工相关政策执行。2016年2月份到当年年底的五险一金由原单位代缴,单位应缴部分由州县财政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各用人单位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由州县财政承担。

(五)职称

按照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关规定执行。被安置职工申报职称及技术等级时,由州人社局职业介绍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六)调动

被安置职工安置到具体岗位后,两年内州内不得调动。满两年后如需调动,州本级之间调动由州财政承担,州县之间调动由调入单位的同级财政承担,各县之间调动由调入单位的同级财政承担,被安置职工调出之月起,调出地财政终止供给,州县财政不作预算调剂;被安置职工安置到具体岗位后,可调出州外或调入州内企业,自调动之日起,州县财政终止供给。由州人社局职业介绍中心办理相关调动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被安置职工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身份。

(七)工龄

被安置职工工龄连续计算。

(八)退休

被安置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被安置职工退休后,州县财政自行终止供给。

(九)安置期间被安置职工因公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非因公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有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十)被安置职工具体岗位确定后,由州或县人社局职业介绍中心开具介绍信,被安置职工持介绍信按时限到用人单位报到。

(十一)被安置职工在安置前已居住的原单位住房继续居住,不得转借、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他职工住房自行解决。

第二方案(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安置方案)

(一)身份

丧失劳动能力(由省级职工医疗定点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经州劳动监察部门审核,并公示后确定)的被安置职工(以下简称被安置职工)身份不变,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在玉树电力公司,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

(二)工资待遇

1、被安置职工工资待遇按原单位安置前月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额的65%发放。今后国家和本省政策性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时,被安置职工享受州本级平均增资的40%。

2、被安置职工不享受年休假政策。

3、被安置职工不享受本地区和用人单位目标考核奖及其他奖励性发放项目。

4、被安置职工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休养期间死亡的,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按照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关政策执行。

5、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照新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州县财政承担。

6、安置后,被安置职工所需工资及五险一金单位应缴部分由州县财政拨付到玉树电力公司,由玉树电力公司按月代发和缴纳。

7、被安置职工工龄连续计算。

8、被安置职工工资花名册单独列表。

第三方案(自谋职业安置方案)

(一)自谋职业安置完全按照被安置职工个人意愿确定。

(二)自谋职业的职工身份不变,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在玉树电力公司,为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

(三)工资待遇

1、自谋职业的工资待遇按安置之日前月原单位工资花名册所列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的50%发放。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照被安置前原单位保留的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州县财政承担。

3、自谋职业的被安置职工不享受年休假政策。

4、自谋职业的达到国家相关退休年龄政策时可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自谋职业期间死亡的,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按照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相关政策执行。

5、自谋职业的被安置职工所需工资由州县财政拨付到玉树电力公司,由玉树电力公司按月代发。

6、自谋职业的被安置职工工龄连续计算。

7、自谋职业的被安置职工工资花名册单独列表。

8、自谋职业的职工意愿确定后不再重新安置。

五、安置前五险一金及档案

本方案涉及被安置所有职工的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欠缴部分由原单位及被安置职工个人全额交清。否则,一切后果由原单位和被安置职工个人承担。被安置所有职工个人档案由原单位按职工身份建立健全,如有缺项,负责补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否则,州、县人社部门可拒绝受理。第一、二、三方案被安置职工档案均由安置地区州或县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六、玉树电力公司按青水电﹝2016﹞156号批复对四县28名职工计发2016年绩效工资(青玉电司〔2016〕25号),按实际计发金额计入职工原绩效工资并平移执行。

七、政策解释

职工安置工作涉及许多国家政策,在执行中如需解释,由州政府指定相关部门。

八、实施步骤

(一)动员阶段。认真做好动员、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和大局意识,使职工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

(二)启动阶段。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安置方案,及时公布安置方案,启动安置工作。积极向上反映安置工作困难,尽力争取省上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实施阶段。安置方案经州政府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印发之月起正式实施,被安置职工陆续到新单位报到。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玉树电力厂网分离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发改委、经商委、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强化沟通联系。分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既要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又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在具体工作中,政府部门和企业既要相互加强沟通联系,又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增强透明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分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安置方案仅限于州县政府安置玉树电力公司100名以内富余人员。

附:青海玉树电力公司(青玉电司〔2016〕24号、青玉电司〔2016〕25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