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6〕148号)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6〕19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青建房〔2016〕5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青建房〔2016〕361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州干部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为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做到依法、依规放贷,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2016年凡缴存职工贷款的,均需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条件不成熟的市、县,可采取先办理房屋预抵押手续,后补办正规手续的方法进行。(职工在省内其他州地市贷款均办理异地抵押手续),本州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贷款额度执行原40万元额度不变,单身职工可享受同等贷款额度,企业职工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到20万元(原15万元),贷款期限延长到30年(原行政事业单位25年,企业15年)。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为提高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满足职工提取需求,在原规定12项提取范围的基础上,扩大2项提取内容。即:
1.物业管理费的提取
缴存职工在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贷款、无担保,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3000元的物业管理费,缴存余额不足3000元的,保留至百位。
2.贷款职工部分提取冲还贷
贷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部分提取冲还贷政策,即每年可提取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公积金账户余额抵扣贷款本金。
(1)贷款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余额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
(2)贷款职工正常连续偿还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且还款满1月的;
(3)配偶或直系亲属无贷款、无担保,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为贷款职工偿还贷款本金。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