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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9/08 3.9k 阅读 486 点赞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规范三江源区域各类开发建设行为,防治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充分认识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责任相结合、整治工作与促进产业升级相结合、近期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按照“全面整治、综合整治、严格执法”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整治三江源区域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在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整治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玉树州辖区范围。

(二)时间安排: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

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2015年5月)。州政府在整改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同时,结合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整改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存在的违法开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及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进行排查摸底,制定整治方案,确定依法关闭取缔、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企业及工程项目名单。

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6月—2016年8月)。按照制定的整治方案,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和关闭违规企业,督促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企业开展生态恢复和环境整治。

验收达标阶段(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6年9月底前,州政府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2016年10月至12月,州环保局、州三江办牵头会同州有关部门对三江源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向各市、县政府反馈督查意见。督查结束后,由州环保局、州三江办负责汇总整改情况,并报州政府办公室。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和资源勘探项目。一是对三江源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矿山企业、资源勘探项目予以关停。保护区设立前已设置的矿产业权,由州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各市、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退出机制,有序稳步做好关停工作。二是在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外区域)内证件不齐全,破坏性开采(勘探)及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和资源勘探项目,责令停产整顿。要求矿山企业和资源勘探项目于2015年底前完善相关手续,对逾期未完善的,全部予以取缔关闭。三是对证件齐全但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和资源勘探项目,责令其依法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并限期整改。同时,要求企业对生产、运输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废水处理后集中收集用于道路洒水降尘和绿化,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尾矿库、废渣切石墙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二)加强砂石料场整治工作。一要取缔关闭无证开采、违法占地沙石料场。二要对国道、省道两侧手续齐全的沙石料场进行规范化整治。三要严格控制选址和数量,原则上一个市、县可选择保留二至三个采砂石场,保留的砂石料场必须经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四要对关闭的沙石料场,责令业主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同时,对布局不合理、生产粗放、工艺落后,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砖厂等各类加工厂依法予以关闭。

(三)开展公路工程项目及公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一是彻底清理国道、省道和乡村公路两侧乱堆乱放的生产生活垃圾,强制拆除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对有碍观瞻的破旧房屋、围墙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实际予以修缮或粉刷。二是责令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对建设中形成的临时便道、遗弃用地和挖损山体,占用或损坏草地、湿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进行生态恢复治理。三是责令公路工程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渣土等建筑垃圾数量,对隧道施工中倾倒的废渣土设置废渣土弃渣坡脚档墙。

(四)开展河道、水库水电工程项目整治工作。一是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建水电工程项目。二是责令水电站、水利水电、电网公司等工程建设单位清理在施工或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对形成的临时用地、便道及被挖损山体,占用或损坏草地、湿地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区域,进行生态恢复治理。三是彻底清理城镇、乡村沿河段倾倒的生产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堆积物,回填挖砂取土形成的作业坑,拆除河堤岸边违规违章建筑。

(五)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一是结合农牧区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和三江源清洁工程,重点整治县城所在地、城乡结合部和旅游景区“脏乱差”现象,依法拆除乡(镇)及周边违章搭建的建筑及设施,梳理规范架空缆线,彻底清理生产生活垃圾和违法设置的广告、标语等。二是解决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等问题。三是责令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设置全封闭围挡墙、隔离网等设施,做好防风抑尘工作。四是依法清理整顿城镇周边煤炭经营场所,提高统筹规划建设能力,加大对集中供热设施的污染防控实时监测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成立市、县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企业及各类工程项目单位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按照“一点一策、一企一案”的原则,制定整治措施,加强整治工作的现场指导和督促,狠抓工作推进和落实。各市、县政府要在月底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末将整治工作阶段情况报州环保局和州三江办。

(二)明确行业监管职责,全面依法整治。州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市、县政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应依法查处矿山企业无证、越层越界开采、勘查、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环保部门应依法查处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督促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土流失问题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林业部门应依法查处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破坏林地、湿地等违法行为,督促其开展林地、湿地植被恢复工作。农牧部门应依法查处各类企业和工程项目单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督促其开展草原植被恢复工作。安监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对达不到矿山安全评估标准或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整改力度。各类企业及工程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生态恢复治理主体责任。成立整治工作组,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扎实推进整治工作。限期整改的企业或各市、县工程项目,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未完成整顿任务的,由所在市、县政府责令关停,并启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强制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历史遗留或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生态破坏区域,由所在市、县政府负责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宣传教育。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和工作要求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范畴,引导干部自觉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重视并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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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