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州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玉树州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州政府顾问在决策咨询、宣传推介、文旅融合、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引资引智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加强行业部门柔性引才力度,规范州政府顾问聘任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政府顾问,是指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州相关部门推荐,并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能为我州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和支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州政府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熟悉相关的行业和产业发展现状,在行业领域有话语权;关心支持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意为我州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州政府顾问应当是熟悉国内外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清楚掌握国家和省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行业顾问。长期从事行业工作,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熟悉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专家)、高级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
(二)经济顾问。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具有从事产业发展、项目谋划实施、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州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 州政府顾问突出“精尖缺”导向,择优遴选、按需聘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政府顾问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各重点行业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荐顾问人选,经征求相关副州长意见后,提交州长决定提名,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与拟聘任人选建立联系,并以州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第八条 州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1年(重大项目建设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州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各行业领域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服务;
(二)受州政府委托,对我州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政策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应邀到我州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三)对我州拟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对策性的意见建议;
(四)对我州重点行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战略性、技术性指导;
(五)对外宣传介绍玉树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前景和投资环境,为吸引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
(六)受州政府委托,积极推进我州内外经贸、文旅融合、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州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重点为我州培养经济、生态、文旅、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本地中青年人才队伍,带动各行业、各领域人才库建设;
(七)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政府顾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配备或由相关单位、部门支持配备一定数量的团队骨干,组成创新团队,协助开展项目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政府顾问可以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式,与涉及单位实现人才智力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州政府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与行业部门的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二)为我州提供重要信息和有力帮助,争取国家、省级建设项目而获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三)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州政府顾问,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州政府或企业给予的奖励或报酬;
(四)人才培养、产业效益显著的,给予奖励;
(五)应邀来我州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州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六)按协商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七)聘用专家与我州同类人才在产业发展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表彰奖励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 联络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顾问日常服务工作由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专门指派工作人员为联系人,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建立政府顾问工作档案,记录参与咨询论证、取得各类成果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州政府顾问联络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州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州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以州政府名义邀请州政府顾问来我州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州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向州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协调州领导或有关部门定期对州政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