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6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第十四届州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参照《青海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玉树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州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创新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州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职能作用,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州政府职能部门的主任、局长。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第五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第六条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州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七条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八条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州审计局在常务副州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打造“健康、现代、幸福”新玉树为目标,以“六个区建设”为重要抓手,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创造高品质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第十四条 坚定不移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让生态绿色真正成为玉树的底色。
第十五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七条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州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州政府的决定,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州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根据全州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拟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公布法规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提请州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报送州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在报送州政府时,应当附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情况报告;州政府办公室收到各部门提请州政府决策的事项后,交由州司法局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州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征询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提请州政府讨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州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起草、州司法局审查,提交州人大审议。政府规章草案经州司法局审查、州政府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州人大备案。州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州司法局承办。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州政府要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政府工作置于州委的领导之下,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办民生实事。
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条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州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健全州政府行政监督制度,规范督查工作,州政府督查室要严格按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部署安排的工作和州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进行督办落实。
第三十三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州政府规章和州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州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可通过《玉树政务》《玉树发布》等公众平台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工作例会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第三十九条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州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州政府副秘书长列席,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玉树军分区负责人出席。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十条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
(三)讨论报请州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州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重要事项;
(七)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及命名事项;
(八)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
(九)通报和讨论州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州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原则上每20天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四十一条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常务副州长、州长确定。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通知印发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二条州长工作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是:
(一)各副州长交流总结分管口近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各副州长汇报分管口前两个月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安排部署和协调推进后两个月的重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由州长工作例会研究的事项。
州长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在双月最后一个星期四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州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文件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州长审定。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四条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州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研究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副秘书长受副州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州政府专题会议。
州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且涉及州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州长或州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决定。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副秘书长负责,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四十五条全州性会议要严格实行会议审批制度,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州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州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报请州政府审批。
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可视情采用视频会议、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重在解决问题。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为切实增强会议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由州政府办公室公示会议规范的流程,确保会议精准、精细、精致。
第四十六条州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逐月督查,及时向州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副州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工作例会的,向州长请假。
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工作例会的,应提前向州政府常务副州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州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审批。
第五十条州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州长签发,经州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州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州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州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可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州长签发。州政府与其他州、市、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州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州长。
经州政府授权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州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查与考核制度
第五十五条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州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州政府。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州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州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第五十六条对州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州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州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第五十八条除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外,州长、副州长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颁奖、揭幕、剪彩、奠基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首映式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第五十九条州长、副州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州外事办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州外事办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州长、副州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州外事办商州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州长或相关副州长审定。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州外事办商州政府办公室管理和安排。
第六十条州长出国(境)交流、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副州长出国(境)交流、访问,经州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省政府之前,应由州外事办征得有关驻外使领馆和州委书记同意。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交流、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州外事办审核,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和主管外事的副州长审签后,报州委书记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第六十一条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州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三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四条州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离玉外出,应事先报经州委书记同意,由州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向州委办公室报备;州长离青外出,应事先报经州委书记同意,并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请假报备。副州长离玉外出应当报州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后,向州委书记请假;州政府秘书长离玉外出,应当事先报告州长;副州长、秘书长,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州长,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州长、秘书长离玉外出期间,如有重大事项,回玉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玉外出、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州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相关规定,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
第六十六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州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
第六十七条州长、副州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六十八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除州委州政府统一安排外,州长、副州长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九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州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
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玉树军分区,武警玉树支队。
各人民团体,省驻玉各单位。

玉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