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2012﹞154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印发《玉树州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十一个卫生事业发展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玉树州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藏医院建设加快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细则》、《关于卫生事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奖惩办法》、《玉树州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玉树州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办法》、《玉树州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玉树州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玉树州医疗急救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玉树州乡(镇)、村医疗机构设备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玉树州村级卫生室管理办法》等十一个卫生事业发展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玉树州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各族群众的疾病防控保障水平。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把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强化政府卫生工作职责,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力度,有效控制传染病发病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有效降低疫苗针对性疾病的发病率,改善妇幼卫生状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保健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2015年,婴儿、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7‰、22‰和50/10万以下。
二、工作重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法定的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能的重要机构。其工作重点是:
(一)重点调查、分析和研究本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等疾病的发生、分布、流行和发展规律,依照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的监测,因地制宜,制定预防、干预、控制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调查、处置,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建立反应迅速、处置有力、运转灵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作用,对各类疾病、疫情及时监测和分析,实行网络直报和审核,保证信息安全和信息质量,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四)针对辖区内的危害健康因素,开展职业、放射、环境等危害因素监测、控制,有效控制食源性疾病和学生常见病的发生。
(五)州、县两级实验室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程,开展微生物、寄生虫、水质等检测检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六)落实免疫规划工作责任目标和分片包干制,坚持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加强免疫规划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免疫接种率,重点抓好偏远地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努力消除免疫空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疫规划工作。
(七)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妇女病普查、妇幼卫生信息;强化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加大出生缺陷监测和干预工作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八)抓好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地方性氟中毒、包虫病等主要地方病的防治,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九)加强以鼠疫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好对鼠疫自然疫源地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防止疫情的暴发和流行。
(十)做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托社区,采取“一般人群,健康促进;高危人群,健康管理;患病人群,疾病管理”的防控策略,积极探索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掌握人群动态健康状况以及慢病相关危险因素的变化,开展连续的健康和疾病管理,推广行之有效的干预措施。
(十一)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引导各族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州、县、乡、村四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网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的要求,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有效利用各种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州、县、乡(镇)、村四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州、县政府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承担任务、服务半径和人口密度,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加强乡(镇)、村两级防保体系建设,乡(镇)卫生院设置防保科,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村由乡村医生承担防保工作,做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专人,人人有责任”。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及时、有效、安全、可靠。要创新工作机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乡(镇)防保机构的枢纽作用和村级卫生室的网底作用,建立畅通、快速、准确的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争取2012年底达到全州疫情信息乡(镇)级以上网络直报率和及时率100%,村级实行电话报告制度。
(二)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作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玉树的大事来抓,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更新和补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备装备,抓好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要建立玉树州与相邻州、县之间的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建立玉树鼠疫监测中心强毒室,对周边地区的鼠疫监测和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快中央固定监测点和省级鼠防监测点实验室建设,提高鼠疫检验、检测水平,增强鼠疫防治处置能力。
(三)确保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重点疫情监测、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等项工作的经费投入。对本辖区内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调查、监测、干预、防治等专项经费给予重点保障;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传染病津贴;落实应急物资储备、现场快速检测装备,全面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严格人员准入,防止非专业人员进行,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建立专业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轮训,采取继续教育、在岗培训、技能培训的办法,利用3-5年时间,对州、县两级专业人员轮训一次,每年分别选派3-5名本科以上专业人员到省外院校深造,确保队伍素质的有效提升。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政府职能,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应急指挥中心,对辖区内重特大疾病暴发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指挥、统一组织、迅速行动、果断处置。将疾病控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建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行政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坚持依法防治、预防为主、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机构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进一步规范传染病报告信息的管理,建立完善传染病监测、疫情信息的分析、利用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疾病预防各项控制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学生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有效地防止群体性传染病暴发和流行;广播电视部门要在州、县新闻媒体义务开设卫生健康知识专题栏目,做好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团委、妇联要广泛动员组织广大青年、妇女参与到讲和谐、改陋习、树新风的活动中,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尚,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牧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规范种植业农产品入市前准入制,预防农产品残留物对人体危害;城管、水务、林业环保部门负责改造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有效治理“工业三废”(废渣、废气、废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加碘盐购销环节的市场监管,杜绝原盐流入市场,确保群众身体健康。
五、监督与考核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备的监督与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组织卫生及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年对所辖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要认真落实督查和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政策不落实事项报告制度和问责制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促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健康发展。对工作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计划免疫滑坡、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州、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推进藏医院建设加快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藏医药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中国特色卫生事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全州藏医药工作,促进全州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医药政策,以继承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技为先导,以提高医疗水平为目标,以增加投入为保证,不断加快中藏医药现代化建设步伐,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藏医药服务。
(二)奋斗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藏医药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形成藏医药机构设施完善、功能健全、管理科学、队伍稳定、技术领先的医疗单位,跨入全省先进行列;建立覆盖全州、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藏医药服务网络;完善藏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医德高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创新意识的藏医名医,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完成推广一批较高水平的藏医药基础、临床科研课题;提高藏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病治病能力,充分发挥藏医药在三项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
二、突出特色,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一)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在现有重点专科的基础上,州县两级藏医医院结合当地疾病谱情况建设3~5个重点专科,每个专科形成独特的诊疗技术和特色制剂,使其成为管理规范、社会效益显著、技术水平较高、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支柱科室,加快藏医院药浴服务建设步伐。到2015年,基本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地区分布合理、特色突出、优势互补的藏医专科(专病)发展体系和优势学科群体,使全州各级藏医院达到《青海省中藏医医院特色建设工作方案》的建设目标。
(二)积极参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中藏医药服务列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建设之中,发挥藏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藏医药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加强州县两级藏医医院急诊科(室)、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积极开展藏医药急救服务,提高藏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危重症的救治能力。
(三)开展藏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藏医疾病诊断疗效标准、藏医药名词术语标准、藏医药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藏医药准入标准、教育标准、科研标准等,建立有效的藏医药标准实施机制。
三、结合实际,实施“三名、三进”工程
坚持发挥藏医特色禀赋,以提高传承创新水平和普及率为重点,积极推进以“名院、名科、名医” 建设为主的“三名工程。”培养和建设藏医药优势领域和特色品牌,将藏医药特色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逐步提升藏医药的竞争力。组织实施名医培养计划,培养一批藏医名医,扶持建设一批藏医药特色显著、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名科和藏医特色突出、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名院。到2015年,在全州建设1个藏医名院,3~5个名科,5~8名藏医名医。同时,积极推进以“进农牧区、进社区、进家庭”为主的 “三进”工程。实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藏医药技术推广项目,探索建立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加强社区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好社区藏医药服务的各项政策,达到藏医药服务基本标准;以家庭和居民为对象,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引导群众学习藏医药防病治病的知识,掌握自我保健的方法。
四、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科技水平
(一)积极挖掘藏医药传统诊疗技术。在全面继承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藏医药古籍文献整理,充分利用现有的人、财、物力资源,对民间流传的藏医药古籍文献进行研究整理,充分挖掘古籍文献中的藏医药学术价值、临床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重点提高针灸、药浴、理疗等深受群众欢迎、价廉、较好的传统疗法,充分发挥藏医简、便、廉、验的独特优势,更好地为广大群众防病治病。
(二)加强藏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方法,研究藏医药基础理论,探索藏医药防病治病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药物。加强重点疾病的临床研究和防治,积极开展对藏医药疗效确切且优势明显疾病(老年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病毒性肝炎等)的研究和防治工作。加强对重点疾病及现代医学难以攻克的疑难杂症的防治研究。力争在诊断方法、治疗技术、治疗药物及病情发展预后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加大藏医药养生保健、药膳食疗等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力度,进一步拓展藏医药的服务范围。
(三)加强藏药制剂能力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藏药制剂设施,规范工艺流程,改造剂型,更新包装,严把药品质量关,努力提高藏药制剂的科技含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对全州藏药制剂进行资源重组,建立符合藏药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的州藏医院藏药制剂中心,在全州各级藏药公立医疗机构中实行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监管,并积极争取所生产的藏药制剂在全省医疗机构中调剂使用,为我州藏药制剂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统筹兼顾,建立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
(一)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藏医药业务建设。按照《乡镇卫生院藏医科(室)业务建设标准》的要求,在全州牧业乡(镇)卫生院内设立藏医科,扩大藏医药服务领域,提高藏医药服务普及率。到2013年,全州90%以上的农牧业乡(镇)卫生院和80%的农牧业村卫生室配有藏西医结合人员和藏药品。
(二)引进名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藏医药人才培训基地,确定州综合职业学校为藏医药人员的理论培训基地,州、县藏医院为临床培训基地,为农牧区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型藏医药人才。州、县两级藏医医院结合本级藏医药发展情况,根据专科建设、短缺专业、紧缺人才和当地疾病谱变化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藏医药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在岗培训、技能培训等方法,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在职藏医药人员。到2015年,州、县藏医医院80%的藏医药人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州、县两级培训基地每年对乡(镇)、村藏医药人员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规范培训。到2015年,100%的乡村藏医药人员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专学历水平。
(三)大力推广藏医药适宜技术。根据农牧民群众的需求和藏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多发病、常见病,每年向农牧区推广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的藏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1-2项。同时在州、县医院设立特色藏医科,开展拔罐、按摩、刮痧等特色诊疗服务。
(四)认真开展城市支援农牧区工作。州藏医院要支援县级藏医院,县级藏医院要对口支援本县乡(镇)卫生院的藏医药工作,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考核和管理,通过示教、查房、讲座、巡回医疗等形式,逐步完善受援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强化职责,促进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政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藏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对藏医药事业的投入和政策倾斜,建立州、县藏医药研发基金,每年由州、县两级财政分别筹集20万元、10万元作为州、县藏医院的藏医药研发基金,重点用于藏医药研制推广经费;逐步提高对藏医药机构的补偿比例,到2012年州、县藏医院实现全额拨款;改善藏医院的基础设施条件,改扩建业务用房,配置基本医疗设备,使全州各级藏医院的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床位设置、人员结构等与其承担的任务、功能相适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藏医药工作的领导、协调以及藏医药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管理。
(二)依法开展藏医药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藏医药管理条例》、《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执业。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中藏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加快藏医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通过外部竞争和激活机制,优化藏医药机构内部结构,增强效率。深化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聘用制、岗位效能工资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绩效考核体系,充分调动藏医药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藏医药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藏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藏医药政策和藏医药基础知识,争取广大群众对藏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藏医药发展与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针对各地疾病谱的变化,积极向各族人民群众介绍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藏医药预防保健知识,加强健康教育,使人民群众增强运用藏医药知识进行自我保健的能力。
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关于发展城市和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我州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全面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突出社会效益,转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实行全程卫生服务和双向转诊制度,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与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方向。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采用藏西医结合的防治技术。
——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3年,全州基本建立起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优化、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及职责
(一)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主要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依照社区卫生“六位一体”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相关工作。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收集、报告辖区相关卫生信息,建立和管理辖区居民健康档案,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的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乙型肝炎和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地方性氟中毒、包虫病等主要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管理。
5、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产妇系统管理、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6、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7、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8、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9、残疾人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它适宜医疗服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全州共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个,其中结古镇区4个,其余5个县城各1个。规划设置17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设在:玉树县结古镇辖区7个,称多、囊谦、杂多、治多、曲麻莱五县县城各2个。各县政府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中心,按照每个中心(站)覆盖0.3—1万人口、居民从住所步行10-15分钟到达的要求,合理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区域应划分明确,避免重叠和遗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和省卫生厅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房屋、人员、设备配置。基础设施方面,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必须具备与开展“六位一体”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设置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人员配备方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l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比例配备。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功能和工作需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应配备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与老年保健、慢性病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和程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规划,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县城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根据规划要求报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根据规划要求,由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厅审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使用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专用标识,做到七个统一。即:统一门面、门头〈采用统一色铝塑板装修门面,统一字体、字色及门头内容,即藏、汉文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统一主题〈即情系社区真情服务〉;统一服装〈工作服、胸牌、床单、被罩、枕套〉;统一文书〈处方签、健康处方、各类登记表等〉;统一制度;统一全科诊室〈全科诊桌、检查床〉;统一科室牌〈科室藏、汉两种文字〉。
四、建立服务网络,健全工作机制
(一)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优化整合、填平补齐的原则,以优化、调整、提高、整合为手段,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综合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快捷、价廉、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玉树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州县公立医院设立,其他五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级公立医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隶属于该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或由政府指定就近的公立医院负责设立。
(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州、县医疗机构合理的业务分工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成后,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及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调整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州、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社区卫生诊断、社区卫生干预和重点人群保健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州、县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免费进修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州、县医疗卫生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州、县综合医院的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先试点、再扩面的要求,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格局。
(三)积极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城镇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中的作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积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就医。
(四)发挥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人员藏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藏医药技术,充分发挥藏医药优势,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藏医药服务。州、县人民医院和藏医院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开展的藏医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对藏医药服务的需求。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把社区卫生队伍建设作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工程抓紧抓好。加强社区医师、护士的转岗培训,引导社区医生通过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转为全科医师,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
五、强化管理,严格监督
(一)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州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负责全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审核、申报、执业登记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相挂钩。州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州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反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并作为省、州落实翌年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的主要依据。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2013年底建成全州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居民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卫生诊疗信息系统和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网络化管理,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经费保障
(一)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各县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社区卫生建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改建、基本设备配置、信息系统建设等。同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计算,每人每年补助8-10元,列入州、县财政预算,其中:州级承担20%,县级80%。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责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州、县政府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州、县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共同推进全州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完善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资金投入机制;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镇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城镇贫困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三查”、妇女病普查、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用药目录;残联负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具体办法,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关于卫生事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奖惩办法
为切实履行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的职责,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目标,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主体
州人民政府考评各县人民政府卫生事业发展年度责任目标。
二、考核办法
(一)分值
考核分值按照年度所列考核内容确定,基准分值为100分,另设重点工作奖励分10分,总分110分。
(二)计分
1、计分方法为:应得分+奖励分,最高分值110分。
2、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指标,计该项指标基准分;超额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指标,加奖励分,奖励分最多不超过10分;未完成规定指标,按每项指标扣基准分,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
(三)表彰
根据州考评领导小组最终考核结果,分值从高到低取前2名,授予执行年度发展卫生事业目标责任“先进地区”称号,予以表彰。
三、目标要求
(一)政府责任(25分)
1、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全州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药体制改革工作,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实行发展卫生事业年度责任目标管理,县、乡两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分别签订年度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州、县政府每年召开1至2次专题会议研究卫生工作,并开展专项督导1至2次。
3、完善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卫生投入力度,建立稳定长效的卫生事业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和增长机制,卫生事业费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比例。
4、制定和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5、辖区内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并逐年上升。
(二)公共卫生(20分)
1、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完善公共卫生政策,督促落实各部门职责,体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使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享有均等化。
2、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完善各项卫生应急预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处置率达到100%。
3、全面落实重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干预措施,本地区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较上年下降3%、死亡率下降1%。
4、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农牧区环境卫生面貌有新改善。积极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大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三)农牧区卫生(20分)
1、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牧民参合率逐年递增,到2013年,全州农牧民参合率达100%。
2、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参保率逐年递增,到2013年,全州居民参保率达90%。
3、组织实施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完成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任务。
4、健全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救助范围覆盖全部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致残率较上年下降5%。
(四)卫生改革(20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六个配套文件精神,立足玉树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改革任务。
2、全面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3、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新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10名。
4、坚持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保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
(五)人群主要健康指标(10分)
婴儿、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降低率较上年分别下降2%、2%和4%。
(六)卫生项目管理(5分)
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卫生项目,严禁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完成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四、监督办法
采取州卫生局经常性监督检查与州考评领导小组日常监督、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人民政府组织考评领导小组或授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评监督组,对本地区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于当年6月、11月对本地区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自查自评,翔实汇总相关资料数据,于7月初、12月初分别向州人民政府呈报自评报告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登记表》,并抄送州卫生局。
(二)州人民政府组织考评领导小组或授权州卫生局组织考评组,于当年7月、12月深入各地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向州人民政府提交考评报告。本办法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玉树州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
为切实加强我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解决卫生人才短缺问题,促进全州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保证新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两大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医疗卫生人才现状
(一)现有人力资源情况。全州共有卫生工作人员1129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911人(州级308人、县级373人、乡级230人)。全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结构:高级职称102人,中级职称267人,初级职称542人;学历结构:本科学历148人,大专学历392人,中专学历371人;年龄结构:30岁以下252人,30-40岁450人,40-50岁178人,50岁以上31人。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医疗卫生人才短缺已成为我州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性制约因素,灾后重建完成后,充足的使用空间和精良的设备均需要合格的医疗专业人才运营和管理,尽管州委、州政府已经高度重视医疗人才问题,也积极多方运足解决编制问题,各医疗单位也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制定了一些本单位的人才发展和培养计划,但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目前工作在临床一线的医疗专业人员仍将是解决全州干部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中坚力量,对他们的进修和培养至关重要。而新的医院将面临医院规模增大带来的维持运营困难,很难在拿出资金用于人院培养,更没有能力自己高薪聘请专家。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有:州级医院缺乏高层次学科带头人。县、乡两级缺乏医疗技术骨干,不少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病看不了,区域性医疗中心、防病中心的作用和辐射功能发挥不够,病源流失。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大学生为数不多,几乎没有全科医生,专业技术人才很难引得进、留得下。各级医疗机构都担心花时间和资金培养出的人才被上一级或省级医院挖走,处于“两难”困境,影响了人才的培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以用为本,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三、培养方针和要求
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队伍素质,为广大群众提供满意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当前迫需亟待解决的课题。全州卫生系统必须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坚持“科技兴医、人才强卫”培养方针,将加强卫生人才培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通过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切实缓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使人才培训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为促进我州卫生事业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四、培养原则和重点
以各医疗单位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州县两级医疗单位的人员培训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依托省级和国家援建单位优质医疗资源,以现有临床一线骨干人员的进修培训和急需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短期派驻为主要内容,全面关注“人才培养”和“人才长留”两个方面,循序渐进地开展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工作。
五、培养方式和办法
要区分不同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各级各类培训工作。通过统一规划,分批培训,分层施教,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全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州级医疗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国及北京市特色专科医院对口帮扶的有利契机,以培养优势学科带头人和打造专家团队为主,在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和极具发展潜力的青年医学专家人才方面取得新突破;县级医疗机构要紧紧抓住省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和省州两级培训两个环节,以各科学科带头人培养为主,重在能力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乡、村两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分别到州、县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临床和理论培训。乡(镇)卫生院进修人数不少于本院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所有村医每年进行轮训。同时要认真选派领导干部和卫生管理人员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和学习。根据乡村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加强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
要优先考虑急需领域和岗位,短期培训和长期培养相结合,“派出去、请进来”相结合,优势特色专业(科)和常见病防治相结合。短期培训以急需在新医院开展的诊疗领域为主,长期培养以拟建立的优势科室和特色专科为主。
“派出去”,一方面以传统的单人派出方式进行,另一方分别从“临床、护理、医技、后勤以及医院管理”等方面精选人员并组成团队,积极探索团队培养的模式。团队培养的优势在于:受训团队返回原单位后,可以迅速形成合力,以新的共识投入医疗工作,避免单人培训淹没在原单位固有的习惯中,从而能长期保证培训效果。
“请进来”,在坚持邀请有名专家教授指导带教的同时,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高年资中级专家的邀请力度,以便与我州医疗资源现状和医务工作者实际水平顺利有效对接;另一方面要以新业务、新项目、新技术的开展为导向,通过集中授课、示范手术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的对本州在岗医疗工作者进行“传、帮、带”,在拓展业务工作的同时,有效提升全州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培养内容和目标
要结合新建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和实际需求,培训的主要内容以大型医院的运营管理、新成立科室的医疗专业、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维护为主要内容。医院管理人员以州县医疗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中层领导为主,应涵盖医疗管理、医技管理、护理管理、健康管理、人事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医疗专业主要以门急诊、麻醉、病理、心胸外科、骨科、肝胆外科、心脑血管病及高原病、传染科、精神病、眼科、高压氧舱、妇产科、儿科等为重点;医技专业主要以医院信息系统、核磁共振、CT、内窥镜、心脏(妇科)彩超、心(脑)电图、全自动生化分析、免疫检测等为重点;
后勤运营主要以电子化财务管理、大型医用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燃气锅炉、水电(电梯)运营管理等为主。
到2015年,卫生人才总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人才素质显著提高,卫生人才配置结构优化,城乡区域分布趋于合理,农村、城市社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卫生人才发展内在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技术精湛、服务优良的卫生人才队伍。
七、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今后要把人才培养培训的任务作为“十二五”各医疗机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指标,分年度实施完成。为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落到实处,州卫生局将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卫生系统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依照本《规划》制定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逐项予以落实;同时,每年年初和年底要向卫生局提交人才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二)加强组织领导,今后要把人才培养培训的任务作为“十二五”各医疗机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一票否决指标,分年度实施完成。
(三)要保证人才培训经费足额投入,按年度按任务分步实施。在州县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州级单位每年收入的5%作为培训经费,县级单位每年收入的7%作为培训经费,乡镇每年收入的10%作为培训经费,列入各单位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对派出的进修人员,各单位要认真考察,重点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实用型人才。
用足用活各项各类人才培养政策,必须保证完成州、县、乡、村的所有培训任务。
(四)各医疗机构严格制定岗位目标责任,向学科骨干人才倾斜,确保培养人才用得上、留得住。
(五)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体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在全州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合理流动。各单位专门培养的特需专业人才在本单位必须工作三年以上才能调配。
(六)建立和完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一是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医德医风和人才管理档案;二是完善细化各专业考核考评制度;三是严格卫生人才准入制度,制定并实施人力资源建设的评价体系。逐步形成系统内人才结构合理,分配机制健全,充满活力的卫生队伍,努力为人才作用的充分发挥和价值的充分体现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玉树州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政府职责,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保障正常运转的经费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玉树州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州、县政府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保障。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四条经费保障实行州、县两级政府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 全州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属保障范围。
州级:州人民医院、州藏医院、州妇幼保健院、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监督所、州中心血站、州供氧中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县级:县人民医院、县藏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妇幼保健站、县血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村级: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章保障项目
第六条保障经费按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分类,依照会计科目类别划分为:
(一)人员经费:工资、补助工资、各类津贴、职工通讯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其他经费。
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由于人员短缺、卫生服务科目和工作任务量的增加而临时自主聘用的合同工,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聘用。临时聘用合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经卫生、财政、人事和社保等行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当地同级财政预算。
(二)公用经费:办公费、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药品费(药品成本)、业务费、修缮费、购置费、租赁费、教学科研经费、其它费用。
(三)培训经费:根据《玉树州关于加强医疗卫生人员聘用、调配、培训、管理及资格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当年培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基本建设和大中型医疗设备等配置费:一是由州、县卫生行政部门与发改委积极向省发改委争取项目解决;二是从州、县设立的卫生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重点解决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等突出问题。
第四章保障标准
第七条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经费按以下标准保障。
(一)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中心血站、州、县妇幼保健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州各乡(镇)卫生院全部纳入全额预算管理。
(二)村卫生室经费。提高政府对村医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个村卫生室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同时每个村卫生室按1000元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每村卫生室一次性安排药品周转金20000元,交由乡(镇)卫生院管理,资金借转使用,药品统一配送。每年每个村卫生室补助2000元。主要用于村卫生室交通、通讯等开支。
(三)到2012年州、县藏医院和州、县综合医院经费拨付率达到100%。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经费管理坚持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分级筹集、分级使用、节余结转,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
(二)州、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期编制经费预算方案,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年报年审,实行动态管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加强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专项补助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因违反规定滥用、挪用、严重浪费,影响项目顺利实施,导致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玉树州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设立玉树州卫生事业发展基金的决定,依据国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全州卫生事业发展中投入不足的突出问题设立本基金。
第二条卫生事业发展基金是由州、县政府筹集,统筹统管统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卫生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州、县两级政府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2012年州级筹集200万元,县级各筹集1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10%。
第四条卫生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全州医疗卫生单位亟待解决的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
第五条卫生事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由医疗卫生单位申请,报州、县卫生部门审核,提交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卫生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确定的项目由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和监察部门负责跟踪监督。
第七条卫生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州、县财政部门设立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第八条卫生、财政部门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九条本办法由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玉树州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设立玉树州医疗救助基金的决定,依据国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疗救助基金是以政府筹集为主体,广泛吸取社会多方捐助,对特殊弱势群体大病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医疗救助基金由州、县政府分别筹集,分级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金筹集:一是州、县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列支,每年州级筹集25万元,县级各15万元;二是社会各界的自愿捐助;三是基金利息;四是民政部门救助资金。
第四条基金救助对象为全州特殊弱势群体、流浪乞讨人员。
第五条基金救助范围及审批程序。救助范围为农村牧区和城镇特困户家庭产生的大病住院费,先在各自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中报付,剩余部分到当地民政部门二次申报,之后剩余部分再向卫生部门申请基金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医药费用,先由医疗单位垫付,后报卫生部门审核,提交州、县卫生事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州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七条医疗救助基金由州、县财政部门在农行设立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积累结转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由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玉树州医疗急救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设立玉树州医疗急救风险基金的决定,依据国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和谐文明新玉树建设步伐,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及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降低医疗急救风险设立本基金。
第二条基金筹集标准:一是州、县政府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每年州级15万元,县级各10万元;二是社会各界的自愿捐助;三是基金利息。
第三条基金救助范围:一是本州境内突发交通事故中特殊个体的急救;二是本州境内其它不可预测群体性事件的急救。
第四条基金使用先由参与急救的医疗单位垫付,后报卫生部门核准,提交州、县卫生事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州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六条医疗救助基金由州、县财政部门在农行设立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玉树州乡(镇)、村医疗机构设备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村医疗机构设备、资产及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备、资产及财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受县卫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资产由乡村医生保管使用,受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州、县卫生局负责建立乡(镇)、村医疗机构设备、资产及财务统计电子档案,对全州乡(镇)、村医疗机构设备、资产进行具体监管和调配。
第三章资产建账
第五条 乡(镇)医疗机构资产的登记、清查、建账由县卫生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参与,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县卫生局、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各执一份;村卫生室资产的登记、清查、建账由乡(镇)卫生院牵头,村委会、村卫生室参与,登记清查表一式三份由乡(镇)卫生院、村委会、村卫生室各执一份;乡村医疗机构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范围包括医疗设备、房屋、周转资金、土地、藏西药品、医用器材、办公用具、病床、交通工具等。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电子档案。按固定资产类别建账。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更登记,确保固定资产有效使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登记中,有购买价的,按购买价格登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无偿调拨和各方面捐赠的设备与资产,按市场价格登记;损失、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县卫生局、财政局按固定资产核销的有关规定,统一核销。
第八条 凡配置给乡(镇)、村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器械),须在六个月内安装使用,过期由县卫生局调配到其它医疗机构使用。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土地的管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乡(镇)卫生院土地使用证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保存。土地面积、用途发生变化的,必须先报县卫生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财务会计设立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乡(镇)卫生院设一名兼职出纳员。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村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药品收费价格每季度公示一次,并严格执行医疗、药品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加强收费票据和现金管理,业务收入一律不得坐收坐支,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药品周转金,加强对村卫生室药品周转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为村卫生室定期配送药品及盘点核对,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保证药品周转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药房工作人员、库房保管员负责对药品规格、批准文号、有效日期进行经常性检查。乡村医生对所使用的药品必须在药品失效期前三个月送交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杜绝药品过期失效。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要实行财务成本核算,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每半年进行一次成本费用和财务效益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信息。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情节较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照价赔偿,触犯法律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玉树州村级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完善村卫生室职能,提高农牧区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牧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青海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树州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卫生室。
第三条村卫生室是农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基层力量,在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的双重监管下,按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要求,开展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妇幼保健、爱国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五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保健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性质及职责
第六条村卫生室是由政府、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牧区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1、在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本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牧区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儿童系统保健和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孕产妇系统管理,筛查管理高危孕产妇,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
3、做好农牧区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提供24小时医疗卫生服务。
4、开展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服务工作。
5、积极推动农牧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牧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指导本村村民改善居住、饮水和环境等卫生条件。
6、积极运用藏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为当地群众服务。
7、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牧区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户)的创建。
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
9、普及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妇幼保健知识,落实避孕节育和术前术后随访为主的技术服务,开展婚前、婚后宣传教育,孕前、孕期、产后卫生保健和咨询。
10、开展规范化建设,遵守各项制度和诊疗规范,加强药品、医用材料管理,规范门诊登记、处方等医疗文书管理,做好消毒等感染控制工作。
11、建立健全本村村民的健康档案和计划生育管理台账,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12、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设 置
第八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村卫生室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纳入村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第九条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或有资质的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条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村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只设一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住址应选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村民就医方便的地点。村卫生室要以政府、集体举办为主,允许多种所有制共存,村医户免除义务工。无论何种形式的村卫生室都应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根据寺院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要求,按寺院僧侣数、寺院所处区域等因素,统筹安排寺院医疗点,纳入村卫生室管理。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按《青海省合格村卫生室标准(试行)》建设。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的配置人数视服务范围、服务人口而定,一般一个村1-2名乡村医生,配置2名乡村医生的卫生室应有1名女性。
第十三条村卫生室建筑面积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含生活用房),诊断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四室分开。村卫生室外形要美观整洁,室内墙壁刷白,铺设水泥地坪或防滑地板砖,科室标牌要统一,室内光线充足,门窗密闭性好。房屋布局要合理,方便患者就医。
第四章乡村医生聘用和培训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聘用乡村医生的条件为经过系统培训学习,取得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相当于中专学历水平;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合理调配、优化组合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村民,采取个人自愿、村委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乡(镇)卫生院聘任的办法聘任乡村医生。一经聘任,发放聘任证书,规定聘期及目标任务,聘期3-5年,建立定期考核、续聘、解聘制度,实现优胜劣汰。
聘任乡村医生原则上从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中产生,如本村无符合条件的,经征求村委会同意,可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聘选派,也可在本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青年中经过严格选拔,由政府出资,对其进行正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聘任为乡村医生。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的聘任按照“新老兼顾、区别对待,优化队伍、促进工作”的原则,凡累计从医30年以上或年龄在60岁以上并担任乡村医生满15年的老村医,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不再签订聘任合同。年龄在60岁以下的村医,凡具备续聘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续聘;不具备续聘条件且从事乡村医生多年的,由财政出资,进行脱产培训,经培训合格达到聘用资格的,由乡(镇)卫生院续聘,达不到聘用资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州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到2015年具备中等医学专业或相当于中等医学专业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比例达到100%,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达到100%。
第十七条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农牧区实际,鼓励乡村医生学习藏医学基本知识,运用藏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十八条玉树州综合职业技术学校作为全州乡村医生培训基地,承担全州乡村医生的培训,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全州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开展适应农牧区需要的短期培训、医学学历教育,为农牧区培养适用的乡村卫生技术人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村卫生室实行双重管理,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委会协助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考勤、服务质量、医德医风、收费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在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按照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落实一制、两证、三坚持、四标化、五统一、六服务。村卫生室的资产、财务由乡(镇)卫生院、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账管理,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召开1次乡村医生业务例会,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沟通、交流思想,相互提供信息。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严格按照许可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从事执业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开展诊疗、预防保健等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质量,遏制、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必须做到防保有卡证、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进药有凭证、转诊有记录、完成指标有图表、工作资料有档案、财务有账目。各项制度、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上墙。
第二十三条村卫生室的药品按照基本用药目录规定和用药需求,提出计划,报乡(镇)卫生院审核,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将用药目录及药品价格统一上墙公示。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统一配送药品,不得加价、收取管理费用,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减轻农牧民经济负担。
村卫生室要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和毒麻精神药品,不得滥用抗菌素,确保农牧民用药安全。对所使用的药品必须在药品失效期前三个月交乡(镇)卫生院,并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因迟报、未报而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的,经济损失由乡村医生承担。
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实行输液许可证制度,不具备条件(无供氧设备、急救药品)的村卫生室不得进行输液和青霉素注射。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按有关规定实行一年一审制度,对不参加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公用经费、药品周转金和乡村医生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公用经费。每年每个村卫生室补助2000元。主要用于村卫生室交通、通讯等开支。
2、药品周转金。由县财政一次性给每个村卫生室拨付20000元药品周转金,借转使用。
3、乡村医生报酬。提高政府对村医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个村卫生室每年农业区5000元、牧业区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同时每个村卫生室按1000元标准给予水、电、暖补贴,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的补助。
4、州、县政府将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分级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考核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玉树州各级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细则》组织实施,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检查项目。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以及乡村医生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会同当地村民委员会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进行综合考核,乡(镇)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综合业务的考核,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患者代表等参与对乡村医生综合管理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农牧区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表彰;凡不按本办法执业、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应提出批评或限期整改意见,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凡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玉树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