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2012〕70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贯彻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我州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20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认识
(一)健全领导机构。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领导责任。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灾后恢复重建和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一把手”负总责,统一领导本县、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完善学法制度。落实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落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落实公务员部门法律法规轮训制度,着力增强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大培训力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的要求,不经过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核发行政执法证,确保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强化新录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听证结果要作为决策重要参考。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立法和制度建设事项等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重大决策意向提起和重大决策草案集体讨论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二)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随时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渠道、多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三)健全重大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听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违反重大决策听证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
(一)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灾后重建、加快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的中心任务,加强政府立法,突出立法重点,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注重政府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程序之间的衔接,维护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努力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质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计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州法制局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工作力度,对事关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政府立法项目或者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由州法制局直接组织起草,或者委托专家、学者起草。规章施行后每5年评估、清理一次,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青海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04年4月1日实施的省长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及时予以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日常清理工作,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和服务工作,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能。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取消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进一步规范城镇管理综合执法。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将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工作统一纳入政务大厅,对一个政府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原则上要整合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实现一个部门审批、一支队伍执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行政执法效率。发改、编制、法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这一目标。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监察、法制、司法牵头,各部门配合,发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部门作用,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强化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健全审批部门与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机制。州政府信息科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全州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交流和监督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法制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监察和法制部门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督促检查工作,指导、监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统一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委托执法和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在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
(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州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建立执法检查、执法服务工作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严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狠抓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州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同级法制机构备案。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标志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切实加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施行满一年,实施机关要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各级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探索创新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设立网上信箱、投诉电话,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青政办〔2009〕98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众查询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大主动公开力度,积极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不依法行政,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裁决制度。要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加强信访、司法、法院、法制、各乡村之间的良性互动,推进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增强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合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注意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各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专职复议人员办理。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行政机关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州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和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定期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推动全州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七、加强依法行政保障
(一)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和奖惩机制。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指标放在与改革发展稳定同等地位予以考核,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探索依法行政评估体系,委托社会组织公开、公正地评价依法行政工作。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依法行政经费保障。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2年6月底前设立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推进依法行政等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完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的现象,从制度上保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要抓紧组建法制机构,切实解决法制机构不健全、人员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承担的责任、任务相适应。
(四)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六五”普法活动,特别是要大力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