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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2/04/02 1.7w 阅读 168 点赞

玉政〔2012〕36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改善民生。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树的历史任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推进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州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州政府职能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或办公室)主任。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七、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州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八、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九、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稳定物价,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生态保护、全州改革开放等重要政策措施、全州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关全州重大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界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州政府根据全州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州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州政府前应当经过论证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州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

二十四、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州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拓宽效能投诉渠道,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州政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州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州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体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三十二、州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州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查、督办,适时做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六、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州长或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州政府规章草案;(四)通报和讨论州政府其它事项。州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州长、州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十八、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州长协调或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作出说明。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批印。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和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议1日前送达常务会组成人员。

三十九、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要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州长审定。

四十、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可召开由州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讨论需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决定的事项。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州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州长或州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专题会议需出会议纪要的,由主持会议的州长或副州长签发。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与相关的政府领导协调沟通,并会签后,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决定。

四十一、全州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视频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二、州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州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各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

四十三、州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四十四、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的,须向州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州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出差、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州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州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及秘书长书面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六、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州政府办公室按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建议,并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四十七、州政府报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州长签发,州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州长签发。

四十八、州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州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及各部门的文件,经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授权的副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经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或州长授权的副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主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五十、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一、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则的,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五十二、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州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州政府。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州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州政府领导同志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三、对州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州政府根据督察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五十四、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州长或副州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五、除省上和州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州长、副州长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州长离玉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州委报告。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离玉出差、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州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州政府办公室;出差、休假回玉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七、州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离玉出差、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州长同意后,报组织部备案,并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州政府办公室。

五十八、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州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适时进行安排。由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正常情况下,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六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一、州长、副州长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六十二、州长、副州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或其他方面的送礼和宴请。

六十四、州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越权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