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玉树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全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项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名单
召集人:贾乃鸿 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召集人:郭 虎 春 州政府副州长
王 永 震 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黄维中 州政府副秘书长
活 泼 州民政局局长
伊 青 州外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扎西尖措 州法院副院长
张 旭 东 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松 州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达 忠 录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永 岬 州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
尕松旦周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更 达 哇 州教育局副局长
巴桑求措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白 海 斌 州公安局副局长
张 小 玉 州司法局副局长
李 海 燕 州财政局副局长
陈 如 金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联 邦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土丁君乃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扎西旺章 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刘军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索南扎巴 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巴桑扎西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诺布文扎 州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
尼玛才仁 州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代吉永藏 共青团玉树州副书记
马 红 蕾 州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李 建 华 州残联副理事长
卢 卫 星 玉树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联络、统筹协调等日常工作。活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视情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及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它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内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
四、部门职责
州委政法委:协助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玉树建设考核指标。
州委宣传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州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将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措施纳入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统筹研究吸纳,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州法院: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打击。指导基层法院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州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州发改委:推进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公办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兜底保障能力。
州教育局: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平等接受教育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受工作,对职业学校接受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和减免学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州民宗委:做好寺院周边及佛教场所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州公安局: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加强重点部位巡查力度,及时受理报警救助;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表演等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强化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开展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等技术手段,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及时开展身份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配合民政部门甄别滞留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有关要求,指导各市县做好落户申请工作,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协同城管、民政等部门做好极端天气专项救助工作,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
州民政局: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州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省、州汇报有关情况;组织开展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州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县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落户,认真落实符合条件人员的特困供养、帮助返乡等救助政策。
州司法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法律风险预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法律帮助、司法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发生;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
州财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落实及监管工作,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视地方财力情况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州人社局:指导各级人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政策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待遇,为稳定队伍、推动工作创造条件。
州住建局: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引导、护送工作。
州交通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受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秩序,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州卫生健康委: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助人员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医疗机构要依据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救助。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开展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州外事办:做好涉台和涉港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州市监局:对救助和托养机构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和托养机构的食品安全。对进入餐饮、商店、宾馆等场所涉嫌违法的职业乞讨人员,督促经营者禁止其入内乞讨,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州乡村振兴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有流浪乞讨经历脱贫人口的帮扶工作。
州医保局:依据民政部门提供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名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健康权益。
团州委:依托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州妇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组织各级妇联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防止困境未成年人流落在外。协调州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做好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州残联: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指导各级残联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州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