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树州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玉树州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水农〔2022〕3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全州小水电站基本情况调查、清理整改问题核查;2023年5月底前完成“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编报和建立台账;2024年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和长效机制建立。通过清理整改,使全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河流连通性显著改善,影响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消除小水电过度开发的不利影响,保持国家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小水电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促进全州小水电绿色发展、生态运行。
二、工作任务
(一)问题核查。以河流为单元,系统分析河流生态保护对象及其保护要求,调查小水电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叠加累积性影响,重点核查已建小水电站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珍稀物种栖息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对河流生态环境、正常行洪和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影响。逐站核查是否存在无流域规划及规划环评支撑、规划环评意见不落实及项目环评批复未落实,审批手续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是否存在历次督察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整改未完成的问题;是否履行了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审批、林地征(占)用等手续。
(二)综合评估。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元,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科技、林草、电力等部门,统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因素,在问题核查基础上,结合自然保护地分区管控和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地位、功能要求,统筹开发强度、密度,综合“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按照分类标准逐站提出“退出、整改、保留”评估意见,并广泛征求小水电站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经市县政府审核、州政府复核后,报省级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建立台账。
(三)明确分类标准。
1.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退出类。
(1)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2)是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到位。
(3)是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4)是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5)是大坝已成为危坝或多年未发电,严重影响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经济。
各市县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退出电站的具体条件、时限和要求。鼓励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设备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的电站,自愿退出。
2.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整改类。
(1)是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或生态流量不足导致厂坝间河段水质不达标。
(2)是河流连通性不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
(3)是大坝存在安全隐患。
(4)是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
(5)是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或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不到位。
3.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列为保留类。
(1)是依法依规建设。
(2)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3)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
(四)问题整改。各市县政府在问题核查、综合评估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编制“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落实清理整改工作任务,有效解决小水电站影响河流生态系统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积极稳妥推进问题整改。
1.以恢复河流连通性和妥善处置为目标,确保小水电站有序退出。小水电站退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其技术要求还应当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水电〔2019〕188号)规定。小水电站退出原则上要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恢复河流连通性,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并落实好电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态敏感区、建成时间较长的电站拆除退出,要单独编制退出方案,合理确定工期,落实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风险。要做好业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2.以保障生态流量和工程安全为重点,确保小水电站整改到位。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有关要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增设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纳入当地统一的监管平台。要根据河流生态保护要求,补建必要的过鱼设施,增殖放流或实行生态调度,进行厂坝间河流生态修复。大坝要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泄洪能力达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设泄洪设施,没有放空设施的,增设放空设施。使用明令淘汰设备设施、电站厂房破旧影响景观的,要按照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小型水库标准的,要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和运行管护机制,并安装水雨情、安全监测设施。
(五)验收销号。清理整改各阶段工作完成后,要依据综合评估报告,严格按照市县组织验收、州级部门复核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80%)、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销号备案的流程开展验收销号。保留类电站及整改验收销号的电站,按照属地化管理工作要求,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利用为主的水库电站要纳入水利工程严格监管。
(六)严控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要求,严格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小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76号),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小水电项目。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成立玉树州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和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县政府分管副市县长及州级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各市县政府成立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进此项工作。
(二)动员部署(2022年9月10日前)。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涉及小水电清理整改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对策与措施,编制工作方案,由市县政府印发实施并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县每月按时上报小水电清理整改进度,州级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小组根据进展情况对各市县进行督导检查,严重滞后的由领导小组约谈所在地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核查评估阶段(2022年底前)。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水利局牵头全面排查摸底我州小水电站基本情况,以市县为单位开展问题核查,逐站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小水电问题核查和综合评估。
(四)“一站一策”方案编制阶段(2023年5月底前)。根据综合评估意见,由小水电站所在地市县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牵头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科技、林草、电力等部门组织编制“一站一策”退出、整改或保留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政府或领导小组印发实施,并逐级上报至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2023年5月底前编报完成“一站一策”清理整改方案和建立州、市县清理整改台账。
(五)清理整改措施落实阶段(2024年5月底前)。小水电站业主要按照“一站一策”方案严格落实清理整改措施,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清理整改销号制度,对已经完成清理整改的小水电站,由市县发展改革和水利牵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科技、林草、电力等部门对小水电站逐站进行现场核查验收,2024年5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整改类、保留类小水电站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
(六)复核销号和“回头看”阶段(2024年底前)。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分阶段完成后,按照市县组织验收、市州复核抽查、省级销号备案的流程,相关市县要建立验收责任制,对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小水电站名单要在市县级及以上官方网站、河湖管理平台或媒体公示。各市县发展改革、水利牵头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科技、林草、电力等有关配合部门形成清理整改工作总结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水利局牵头会同配合部门对辖区内相关市县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进行复核,同步组织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进行查漏补缺,纠正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将复核后的报告(含“回头看”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于2024年10月1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相关市县和部门分别在2022年度12月10日,2023年度、2024年度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小水电清理整改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小水电清理整改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不等不靠,真抓实干,全面有效解决我州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把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抓实抓好。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工作职责,逐级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要突出重点,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守法律底线,严格处置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各市县政府统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综合评估、电站合法退出、生态流量保障等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舆情应对,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小水电清理整改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长制目标考核督查激励与各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本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信息要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玉树州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玉树州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尼玛才仁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康 军 州政府副秘书长
伊 宝 群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才 多 杰 州水利局局长
成 员:罗 建 兵 州财政局局长
吕 增 录 州自然资源局局长
多 加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才仁扎西 州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土登拉永 州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开周才仁 玉树市政府副市长
普布才仁 称多县政府副县长
才仁昂布 囊谦县政府副县长
尼 尕 杂多县政府副县长
才仁闹布 治多县政府副县长
郭 朝 晖 曲麻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白玛然丁 青海玉树电力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协调推进、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导、整改意见的确定及整改成效的评价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伊宝群、才多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小水电清理整改具体工作,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报送和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机构人事变动发生变化的,由接任工作同志递补,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