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玉树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二〇二一年十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州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条例》《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玉树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干旱、雪灾、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我州的其它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玉树州政府成立玉树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州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挥协调。各市、县政府相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气象局局长、州应急管理局长担任,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州气象局,主任由州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州气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牧和科技局、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林草局、玉树军分区、武警玉树州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玉树机场、国网玉树供电公司、电信玉树分公司、移动玉树分公司、联通玉树分公司。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州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灾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联合会商,组织开展重特大灾害事故现场气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向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报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
州应急局:负责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及综合风险评估,与气象部门健全灾害信息资源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应急抢险项目建设规划,争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负责救灾资金协调安排,提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州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负责督导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防御措施。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州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灾区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州住建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和维护;负责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编制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管理和维护,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指导督促城市供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州交通运输局:协调省管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大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市县政府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玉树机场等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州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编制州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防御洪水强险的技术支撑,督促指导市县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牧区供水设施修复,满足农村牧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牧民开展生产自救。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负责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提醒游客注意生命财产安全,协调指挥修复景区内因气象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州林草局:负责编制林草气象灾害应对预案;负责组织做好干旱天气森林草原火灾防救工作。
玉树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玉树州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玉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参与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国网玉树供电公司: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电信玉树州分公司、移动玉树州分公司、联通玉树州分公司协助州气象局发布气象科普短信,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以上各单位均应根据本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州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应急、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牧、文化旅游广电、卫生、林草、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转播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63号令)。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各市、县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LED电子显示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农牧与科技局、州文化旅游广电局等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3.3 应急准备
可能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乡镇、村社、居(牧)民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等组织和单位应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州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程度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4.4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电视、广播、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介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南,加强与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水利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危险地段、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应急部门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自然资源应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研判地质灾害可能发生范围、发展趋势、威胁程度,确定相应预警预报响应级别并进入响应状态,根据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避险、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通道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牧部门针对农林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住建部门针对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及时进行应急管理和维护,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通知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做好对文化旅游活动的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牧与科技局、州气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雪、雪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暴雪、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措施,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高速公路、高宋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市县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农牧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及设施农业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避险、停止户外活动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玉树机场做好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可能因积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离开。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雪时段上学放学。
水利部门做好农牧区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农牧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做好对文化旅游活动的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管理局、州农牧与科技局、州林业与草原局、州气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措施,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州政府相关部门的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农牧部门指导农牧民、农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林草部门加强监测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收集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部门负责州级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市县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物资准备;指导市县政府开展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重点涉水企业的监管,依法要求企业达标排放,保障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的安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企业压产、减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部门采取防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
民政部门针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紧急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农牧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林草部门等单位对树林、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住建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暖情况的督察,相关供暖公司提高供暖质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大风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建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设立危险信息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督促高空、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避免户外活动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牧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草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玉树机场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各市县政府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加强本单位内安全隐患排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转移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牧与科技局、州气象局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沙尘暴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
玉树机场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启动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避险、停止户外活动等应急准备。
应急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储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玉树机场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取消在雷雨天气的室外活动。
农牧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灾和灾后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的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牧)民委员会、村社、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
玉树机场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市县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市县政府牵头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受灾市县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州政府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并争取上级财政给予支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由支援方向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气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州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市县灾情数据进行审核,州应急管理局对市县政府上报的灾情数据汇总。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按规定报送上级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市县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州金融部门协调保险机构根据灾情及时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应急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玉树机场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州发改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应急部门应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牧部门应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州有关部门、州消防救援支队应加强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是州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各市县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3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4 本预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气象应急预案级别及灾害预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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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级别 |
灾种 |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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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预警红色 |
暴雪 |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25厘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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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 |
2个市(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100年一遇),预计未来10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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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 |
预计未来10天2个及以上市(县)积雪面积达90%以上,其积雪深度达8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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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 |
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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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县)处置能力,需要由州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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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级别 |
灾种 |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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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预警橙色 |
暴雨 |
过去48小时相邻2个市(县)大部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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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 |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10厘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15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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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 |
2个市(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75年一遇),预计未来10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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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 |
预计未来10天,2个及以上市(县)积雪面积达60%以上,其积雪深度达5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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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潮 |
春季(3~5月)和秋季(9~11月),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7级及以上大风。冬季(12~2月),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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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 |
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出现平均风力达9级大风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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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尘暴 |
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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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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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级别 |
灾种 |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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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预警黄色 |
暴雨 |
过去24小时相邻2个市(县)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水,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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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 |
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5厘米以上),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10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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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 |
2个市(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50年一遇),预计未来10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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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 |
预计未来10天,2个及以上市(县)积雪面积达45%以上,其积雪深度达5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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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潮 |
春季(3~5月)和秋季(9~11月),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 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冬季(12~2月),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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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 |
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大风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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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尘暴 |
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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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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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级别 |
灾种 |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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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预警蓝色 |
暴雨 |
预计未来24小时相邻2个市(县)大部地区出现17毫米以上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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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 |
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积雪达5厘米以上),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积雪达10厘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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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 |
2个市(县)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25年一遇),预计未来10天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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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 |
预计未来10天,2个及以上市(县)积雪面积达30%以上,其积雪深度达5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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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冻 |
农作物生长季节(3-10月),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市(县)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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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
暴雨 暴雪 干旱 雪灾 寒潮 大风 沙尘暴 霜冻
Ⅰ级 √ √ √ √ √
Ⅱ级 √ √ √ √ √ √ √
Ⅲ级 √ √ √ √ √ √ √
Ⅳ级 √ √ √ √ √ √
8.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雪灾是指因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成灾的自然现象,对畜牧、交通、通讯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3 相关应急预案
8.3.1 《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2 《青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3.3 《青海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