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
《玉树州全面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8日
玉树州全面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缩短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时限,实现低保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青海省进一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青民发〔2020〕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全面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五四战略”、“一优两高”重大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探索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
二、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将原来由县(市)民政局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审批权限和行政执法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民政部门强化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具体落实低保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审核审批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并由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通过“一门受理”信息系统及时予以受理,同步上传相关申请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1、信息核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县(市)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赡(抚、养)养关系的成员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根据核对情况,判断申请家庭是否基本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工作人员,通过开展入户了解、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3、收入核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照《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规定进行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三)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定时、集中的原则,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熟悉村(居)民情况的村(居)民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9 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民主评议会应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和签字确认的程序。民主评议中,不得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开展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仅作为审核审批的参考依据,不作为低保对象认定的必需条件。
(四)审核审批。依据现行低保政策,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研究,在15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纳入低保保障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和乡政府低保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履行审核审批表签字手续并上传县(市)低保系统家庭信息栏。对批准给予低保的,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及时通过系统打印发放低保证。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五)长期末端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每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辖区内低保家庭相关情况。村(社区)要统一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保障类别及保障金额。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将城乡低保对象按 A、B、C 三类实施分类保障。A 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B 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C 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要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定期复核制度。对获得城乡低保的对象定期进行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A、B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对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变化的城乡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动态复核。
五、工作职责
在以往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确保责任主体职责清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到位。
州民政局要进一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和协助解决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市县开展工作。
各县(市)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监管责任主体。要做好业务培训,指导乡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乡镇每月提交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发放低保金;对乡镇审批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会同县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履行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规定,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入户调、民主评议、信息核对和审批,以及公示监督、政策宣传、档案管理、按月将享受低保对象名单提交县级民政部门等。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要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或根据困难群众的委托代为提出申请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宣传等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4月)。动员部署全面下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小组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启动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4月至11月)。各县(市)要认真按照已确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全面组织实施。州级民政部门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指导各县(市)开展工作。
(三)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12月)。各县(市)要认真总结工作做法及成效,于2021年12月20日前,由各县(市)民政局向州民政局报送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理顺低保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各县(市)要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改善民生保障、提高执政能力来抓;要明确领导分工把关和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的知晓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抓好综合协调,细化城乡低保工作流程、培训和监管乡镇开展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各部门救助资源,发挥各部门救助合力切实保障好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坚决杜绝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要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不良影响,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大培训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低保政策培训力度,提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做好低保审批权限下发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体,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