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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07 1.4w 阅读 334 点赞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总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4日

玉树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和减贫长效机制,保障我州50.5兆瓦光伏扶贫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扶组〔2019〕13号)有关规定,结合玉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全州50.5兆瓦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分别确定在治多县和曲麻莱县集中建设,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全州104个建档立卡贫困村集体(玉树市10.6MW、称多县11.4MW、曲麻莱县4MW,在曲麻莱县集中建设26MW光伏电站;囊谦县13.8MW、杂多县6MW、治多县4.7MW,在治多县集中建设24.5MW光伏电站),收益覆盖全州104个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三条全州50.5兆瓦光伏扶贫电站纳入光伏扶贫计划,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成为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收益构成

第四条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执行(发改价格〔2019〕761号)的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的标准,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为保护贫困群众收益利益,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不进行市场竞价,严格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为准。

第五条村级电站扶贫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电站运营成本后的金额。村级项目电站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站内设备维护、检修、耗材及组件保养、清洗等运维费用,以及电站设备场用电、技改工程、各项税收、消防、检测检验、大数据维护及土地征用(含征地户养老金)、租赁、水土保持费、治多县和曲麻莱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运营成本列入发电成本核算,从项目收益中支出。

 第三章  收益结转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各市县扶贫局委托治多县和曲麻莱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算工作,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并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

电价对应收入按月结算到治多县和曲麻莱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相关专户,治多县和曲麻莱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对收益分配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监管,每季度扣除运维费用和管理费用后,将净利润依照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91号)要求,对应各市县光伏电站的指标兆瓦数产生的利润,按每半年划拨至各市县扶贫局专用账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104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分配的指标容量确权下拨。

第七条严格分配使用程序。项目收益应当重点用于脱贫水平较低、易贫和因特殊原因返贫或致贫贫困人口增收扶持。项目收益中,用于扶持贫困人口增收部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分配和确认使用,并将使用情况逐级汇总统计报州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公共事项(包括公益性岗位设置、报酬)使用支出部分,严格落实“一事一议”和公示公告制度,资金使用结果即时在村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分配对象与分配方式

第八条光伏扶贫项目受益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每村解决5—10个公益性岗位。2020年前,受益对象主要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纳入光伏扶贫信息系统脱贫水平较低、易贫的贫困户;2020年后,受益贫困村保持不变,受益贫困户可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方向为特困户救助、相对贫困户和监测户的帮扶。

第九条根据受益贫困人口实际,各市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对有劳动能力、半劳力和弱劳力贫困户设置相应的公益性岗位,综合考虑劳动强度及其家庭人口数量、生活状况给予差异化对待,不搞普惠制和一刀切。工薪标准原则上参照年度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

第十条全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净收益全部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和扶持特殊贫困人口增收。

第十一条“玉树州50.5兆瓦村级项目”净收益的60%作为村集体经济使用,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维修维护、环卫、孤残老人照料、党员干部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及发展村级产业等方面;

“玉树州50.5兆瓦村级项目”净收益的40%部分主要用于贫困村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形式,扶持贫困人口增加收入,实现劳动取酬;

受帮扶各贫困村分别开发5—10名公益性岗位和临时救助人员。每年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根据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严格避免“轮流坐庄”等现象,需要动态调整事项必须列入村两委会重大议事内容中进行决定并公示。

 第五章  收益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实行专户核算管理,并建立财务账簿进行核算后及时分配至项目收益的贫困村;各贫困村应设立专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每季度出具财务报告,年终出具决算报告,报州、县两级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曲麻莱县和治多县投资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各贫困村对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建立信息台账并将信息档案报所在的市县扶贫局汇总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州扶贫局、治多县和曲麻莱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

第十四条各市、县人民政府,乡(镇)、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对收益分配和使用,应当设立专用账户,指定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管理,建立财务账簿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每季度末5日前出具财务报告,年终12月下旬出具决算报告,报备州、县两级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各市县扶贫开发局应当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各乡(镇)村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进行动态监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要求各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村结合各村实际制定细化收益分配方案,实化管理措施,落实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各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使用方案,须经乡级政府会议研究、市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后,报州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