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
《玉树州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12日
玉树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长江流域:
(一)水污染防治;
(二)水质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水环境管理能力提升;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为基础,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七条由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从总体实施方案中择优选择项目,并上报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各县(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向州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财政部门根据州生态环境局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参考上一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县,由各县(市)统筹对纳入年度实施方案中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 地方财政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实现绩效目标等;
各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项目的申报、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资金下达后,于每月15日向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书面上报项目进展。
州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资金并及时审核后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专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组织对长江经济带奖励资金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有关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发生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确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开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二)分配资金超出总体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玉树州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玉树州长江经济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州财政部门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玉树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玉树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奖励资金总体实施方案、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财政局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 由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财政局组织各县(市)制定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提交本年度项目清单及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时间上报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州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各县(市)绩效目标连同资金指标文件一起下达各县。
各县(市)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各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限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州财政局会同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局会同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3),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确定专项及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对各县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州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编制并提交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各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市)财政局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由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财政局形成玉树州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并将经州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
(二)州财政局分配一下年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奖励资金,将应当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玉树州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者通告、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州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总体实施方案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州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县(市)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于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县(市),暂停或减少拨付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县(市),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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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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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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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主管部门 |
县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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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
年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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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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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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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 |
目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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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
一级 |
二级指标 |
指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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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
开工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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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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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地级城市生态环境效益*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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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实施项目生态环境效益*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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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工率:项目开工以“施工许可证”等文件为依据;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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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资金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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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 值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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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
25 |
资金分配 |
10 |
是否科学、合理、及时 |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3分);资金按规定时间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3分);资金分配紧密结合本地区水污染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支持长江经济带等保护和治理工作(4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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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 |
5 |
是否规范、安全 |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5分)。如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况,但及时改正(扣减2分),存在前述问题且不按规定整改的情况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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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 |
10 |
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预算执行率 |
建立了预算执行报告、跟踪机制(2分);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公开资金分配使用等信息(2分);及时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2分);预算执行率满足序时进度要求(4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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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
20 |
项目进展 |
10 |
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工、完工 |
项目开工率达到90%(含)以上,完工率达到或优于绩效目标中设定的指标(10分)。如开工率70%(含)至90%,完工率达到或优于绩效目标中设定的指标(只得5分);项目开工率低于70%,或完工率未达到绩效目标中设定的指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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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
10 |
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
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报备、动态监管等管理制度(2分);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3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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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和效益 |
55 |
水环境质量目标 |
30 |
年度实施方案水环境治理目标完成情况 |
根据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及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水体类型实际各项水质指标优于预定目标(超过一半水体类型实际各项效益指标优于预定目标,其他水体类型水质达到预定目标),得30分;涉及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预定目标,得25分;涉及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水质指标基本满足预定目标,个别指标值未达到预定目标,得15分;本区域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效益指标未达到预定目标,水环境质量未明显改善,甚至某类水体质量下降,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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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
20 |
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
根据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及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生态修复与建设面积全部达到预定目标,得15分;仅完成污染负荷削减量或生态修复与建设面积二者之一,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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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5 |
社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满意度 |
满意度≥90%,得5分;70%≤满意度﹤90%,得3分;满意度﹤70%,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