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4日
玉树州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贴息资金管理,扶持地方企业健康平稳运行,促进全州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产业发展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政策。本办法所称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是指借款人承贷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时,州财政给予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玉树州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信用良好,能依法纳税、按时年检,并能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
第四条享受州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产业发展贷款是符合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商业贷款。重点用于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旅游文化业、民族手工业、特色酒店餐饮业、农牧业产品精加工、青年创业、电子商务和商贸物流等行业。
第五条 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贷款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贷款范围。
(二) 贷款项目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有关银行发放,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及扩大生产规模的贷款。
(三)贷款项目企业已支付到期利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玉树州内依法发放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资金贴息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贷款贴息以本年度为单位,跨年不计入贴息范围。每个企业每个合同只能贴息本年度,按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贷款合同期限不作为贴息年限依据。在本年度内已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同年内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政策性补助、项目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凡实际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以基准利率为准,凡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为准。
第九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借款单位或个人实际支付了当期银行贷款利息后,再按要求申请贴息。财政贴息在规定的借款种类、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十条扶持产业发展贷款借款单位或个人发生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其他违约行为,并由此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属于贴息范围。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州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出,并列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每季度银行结息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支付利息凭单复印件等资料向州经商委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经玉树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人社局、州发改委信用中心审核后,报州财政局审核拨付给借款单位。
第十四条为确保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州工信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以及州发改委信用中心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职责,切实应当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享受扶持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政策的借款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扶持产业发展贷款项目。
(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
(三)妥善保存享受贴息政策的扶持产业发展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六条借款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州工信商务局牵头,会同州财政局、州人社局以及州发改委信用中心追回资金,经办银行应当予以协助,并登记借款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经办银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州工信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州人社局以及州发改委信用中心追回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州工信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以及州发改委信用中心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虚报资料,或者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玉树州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