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6日
玉树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继续保持我州空气质量全国第一,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确保全面完成“十三五”总量减排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权益为目标,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采取关、改、治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州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集中整治,着力更换一批,着力治理一批,着力关停一批,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整治对象
(一)全州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热公司、宾馆、浴池、饭店等所有使用的燃煤锅炉;
(二)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登记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
(三)新、改、扩建和正在使用有烟和含硫高的燃煤锅炉没有污染防治措施,不能达标排放的;
(四)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运转不正常、污染排放物不能达标的;
(五)燃煤锅炉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环保有关规定或者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应当报废的;
(六)燃煤锅炉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且采用含硫高于2%,含灰分量高于20%的煤炭及制品作燃料的;
(七)擅自闲置脱硫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造成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附近居民反映强烈的。
三、整治要求
(一)全州各市县辖区内符合保留条件的燃煤锅炉安装二氧化硫、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治理装置,排放的二氧化硫、烟尘等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
(二)对符合供热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面取缔,协调供热公司列入集中供暖范围。
(三)建有堆放煤炭、煤渣的专门库房,防止煤尘污染。
(四)新、改、扩建项目所有燃煤锅炉禁止采用含硫量高于2%,含灰分量高于20%的煤炭及其制品作燃料。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4月10日开始,到 2017年8月20日结束,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30日)。各市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对辖区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小区集中供暖公司、学校、医院、宾馆、餐饮业、洗浴中心等燃煤锅炉集中开展实地调查摸底,对燃煤锅炉型号及使用时间、燃煤产地及用量;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是否达到标准要求、除尘设施是否达标排放,环保设施是否同步运行等逐一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准确详实资料。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20日)。一是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进行安排部署。利用电视新闻媒体、环保专网、微信网络平台、下发通告等形式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动员辖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监督整治工作,提高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的整治及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二是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未落实环保设施直排污染物的予以关闭取缔;对环保设施不规范,运行不达标,烟囱冒黑烟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出具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严厉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更换一批、整治一批、关停一批的原则,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对拒不执行相关整改要求的,一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内容,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环境质量法定职责,全面落实污染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制定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专项工作组织推动有力。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指定专人,将每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州环境监察支队。(联系人:才仁旺索,电话)
(二)严格督促监管。大力推广燃烧无烟煤的环保型锅炉,采用低硫优质无烟煤。严格控制含硫、含灰分量高的烟煤经营销售,禁止用能、用热单位和个人采用含硫、含灰分量高的烟煤作燃料,从源头上防止大气污染。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和违法排污举报制度,扩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
(四)广泛宣传动员。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和群众对大气环境治理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效应,跟踪报道整治工作情况,对行动迟缓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打造强势推进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