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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 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6/11/18 7.8k 阅读 485 点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5日

玉树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5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办〔2016〕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粮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责任,督促指导下级业务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相应工作任务,需要本级部门配合落实的考核指标,组织本级力量完成。

第三条州政府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州农牧局、州发改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州编办、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利局、州农牧科技局、州统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玉树调查总队、农业发展银行玉树分行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州直相关部门按照玉树州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玉政办〔2016〕94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表)

第七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评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可量化的考核指标,按落实目标任务的百分比打分,全部完成的得满分,超额完成的不加分;对于无法量化的考核指标,按工作完成质量评分。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省级和州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方案,结合行业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25日前印发。

第九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州发改委、农牧科技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连同本系统综合考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12月20日前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州发改委)。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县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县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州政府审定。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组织部门作为对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州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州发改委、州农牧科技局约谈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必要时由州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因相关部门督导不力,影响本系统粮食安全工作整体水平,难以完成国家、省级相关考核要求的,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 7月10日前报州发改委、州农牧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农牧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