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7日
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动建立“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59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6〕33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扶持脱贫作用,经州政府同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规范救助程序、强化部门协作和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等有效举措,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统筹有力、保障全面、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民服务、方便群众。深入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要主动贴近困难群众,方便及时申请社会救助,解决基本生活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坚持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全面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既要坚持做好救助资源的统筹,也要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同时还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力求形成整体合力,提升救助实效。
坚持统一受理、归口负责。对困难群众反映的求助事项,坚持由“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分类转办制度,对有明确救助分类和承担部门的求助申请实行归口负责,及时转交责任部门,并限时办结。
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救助。开展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示,确保公平救助、阳光救助。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救助与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有效衔接,形成社会救助合力。
三、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服务窗口设置阶段(9月10日至9月30日)
建立县、乡两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受理、承办、转送、引导、转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在市、县民政部门加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牌子,建立对外服务窗口;各乡镇要依托现有的政务大厅、服务中心等,设置“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建立综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窗口服务工作,开通社会救助工作求助电话。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并提供各类救助项目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和政策汇编等服务资料,咨询电话号码等服务信息,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救助内容、开展政策咨询,做好引导办理等服务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AB岗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严格保守救助人员个人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做到高效服务。
第二阶段:启动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全面启动运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未能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地区部门给予通报,对其主要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一)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1.州直各部门工作职责。州直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市、县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工作,通过政策法规培训,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加强部门协调对接,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办力量,提升工作人员综合业务水平。
2.市、县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各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各市、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直接受理和接收各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转送的涉及民政专项救助的救助申请事项;向市、县其它社会救助部门或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转办或向社会力量转介申请救助事项;督促市、县直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定期对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其他市、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提供本部门救助政策、救助项目及办理程序等,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股室责任人、具体业务联络人等,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如救助政策、救助项目、责任股室、责任人、咨询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报市、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及时接收、办理、反馈转办救助事项;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相关信息;按照市、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完成相关工作。
3.乡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本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群众求助事项;向本乡镇社会救助单位或机构转办群众求助事项;协调、督促本乡镇相关救助单位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向市、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传送或向社会力量转介群众求助事项;定期将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二)细化救助受理内容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主要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急难”事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受理内容,拓展窗口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反映各种诉求。对增加的受理内容各地要予以明确,并做好与转办责任部门的对接,确保群众各类困难诉求得到及时办理和落实。具体项目及承办单位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低保、城市低保。承办单位:市、县民政局。
2.特困人员供养。包括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承办单位:市、县民政局。
3.受灾人员救助。包括遭受自然灾害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承办单位:市、县民政局。
4.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承办单位:市、县卫计局、民政局。
5.教育救助。包括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承办单位:市、县教育局。
6.住房救助。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城区保障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承办单位:市、县住建局。
7.就业救助。包括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援助等。承办单位:市、县人社局。
8.临时救助。包括对因疾病、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性救助。承办单位:市、县民政局。
(三)规范救助流程
1.提交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2.信息核对。救助申请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同时,要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信息核对,准确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求助事项等信息,确保对各类救助对象的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实施精准救助。
3.受理转办。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根据救助申请事项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实施主体的救助申请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并负责跟踪救助申请办理进度;对于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要及时提交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4.结果反馈。按照救助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相关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15日内办结(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至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在一个月内公示办理情况。
第三阶段:完善机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
各地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积极构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的急难事项和各种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分类受理并提供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二)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各地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要及时制定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责任追究和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度,健全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程序,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公示公告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姓名、职责和手机号码,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以及在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部门对接机制
各地要健全完善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对接,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部门间转介、转办的无缝衔接。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政府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做到救助政策衔接、救助资源整合、救助数据共享,实现救助申请人与救助部门间申请诉求和办理结果的高效对接,提高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
(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为有效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省上搭建的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市、县要主动收集救助部门、慈善组织的救助政策、救助项目、救助资金、救助标准等基础信息和救助对象资料,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为统一搭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打好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设涉及部门多、工作繁杂、要求严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形成高度协同、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坚决杜绝“求助无门”的问题,合力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要紧密结合全省加强“三基”建设工作要求,从强化基础工作、提升基本能力的目标出发,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所需的工作力量、场地和经费。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在掌握好各项救助政策的同时,熟练窗口救助申请、受理、转办程序,确保各项救助申请、受理、转办程序准确、高效运转。
(三)加强档案管理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要对受理的各类群众诉求及时进行登记和分类,将相关分办、转办手续及办理结果等资料整理归档,切实落实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救助申请档案管理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
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从“窗口”作用、公民权益、办理程序、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的作用和救助内容,使群众知晓“一门受理”工作,主动参与社会救助活动。
附件: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流程图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