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7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玉树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目前,全州1.64万残疾人中,尚有1.1万农村残疾人未脱贫,城镇残疾人生活困难。坚持普惠与特惠制度、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与全州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原则上纳入农村低保户(兜底型)。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特困重度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所有家庭成员一律纳入城乡低保,享受分类施保救助,实行普惠加特惠政策。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按照相关救助标准执行。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经核实确认的重点残疾人救助对象,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住院救助。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3.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政策。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市、县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并适当放宽救助条件和提高救助标准,情况特殊的经其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
4.改善基本住房条件。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提高无力自筹资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2020年力争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5.建立和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对中轻度困难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护理补贴。所需配套的20%资金,由各市、县承担,并随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进行调整;“两项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可叠加享受。有条件的市、县可高于此标准。
6.切实落实残疾人生活相关扶助规定。通过采取“提标、扩面”提供残疾人的生活水准。各地要制定具体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费用按半价收取,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等扶助规定。切实落实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优惠规定。
7.健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农、牧)民中的中轻度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每人每年50元缴费补贴、对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按个人缴费的50%给予缴费资助。
8.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康复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增列残疾人康复预算,扩大残疾人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脊柱侧弯矫正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等纳入康复服务内容。建立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的长效机制。
9.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至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康复服务。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推进社区和家庭残疾人康复训练工作,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设立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专业,实施康复人才定向培养。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专业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获得医疗资质。
10.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残疾人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支出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收入金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纳入部门支出预算,并设定绩效目标。当年安排的项目支出,依据相关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执行。当年项目未实施完成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资金下达后无法实施的、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实施完成的以及利息收入由同级财政收回。财政收回后,仍需支出的,作为新一年度新的项目支出预算重新申报审批。使用范围: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旅游业及多种经营;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就业服务费用补贴;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三、加大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力度
11.加强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建立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管理制度,政府优先购买其产品和服务,并建立完善相关奖补制度。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各级政府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减免各项税收,同时在岗位培训、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补贴;与残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低于3年。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产业基地。
12.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到2020年,每个市、县至少成立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初次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设立的便民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预留不低于摊位和铺面总数10%的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免除租赁或管理费。推进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轻轨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工作。
13.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全州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十三五”期间衔接落实残疾人扶贫培训资金,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等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残疾人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与残疾人签订用工合同、不给残疾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的行为。
14.扎实推进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对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低保的残疾人,采取低保兜底、资产收益等保障救助方式托底扶贫。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扶贫工作考核指标,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并逐年加大,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免除农村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普遍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积极帮助残疾人依托专业大户发展相关产业或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和加入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切实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残疾人扶贫的金融支持。
四、重视残疾人教育工作
15.优化残疾人教育服务工作。全面落实青海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积极推行全纳教育,普通学校要按规定招收残疾人入学,适当放宽入学年龄限制,随班就读的残疾人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待遇执行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学生成绩不列入教学绩效考评范围。加强特殊教育工作,解决教师编制,落实经费标准。注重特殊教育以及承担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培训,设立特殊教育高等学历师资培养专业。落实30%的特教津贴。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培育一批适合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的特殊教育机构。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为参加中、高考的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环境。
16.完善残疾人教育助学政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残联对考入大中专全日制院校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均发放助学金。残疾学生按考入院校,每学年中专1000元、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一本5000元,残疾人子女学生按考入院校,每学年中专800元、大专1500元、本科2000元、一本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自学成才的残疾人通过国家自学考试获取大专、本科国家承认学历的分别给予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教育助学资金从各市、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五、提升残疾人服务能力
17.充分发挥执业律师队伍专业优势。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州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服务团。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8.完善残疾人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各地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建设残疾人信息化工作平台,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加快制定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法规规章,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特殊福利、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等政策制度。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团,开通残疾人法律维权绿色通道,设立社区残疾人法律顾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注重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争取开通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畅通残疾人利益和诉求表达渠道。
19.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功能作用。鼓励、动员残疾人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段,每个市、县建成1至3个“残疾人之家”。以各乡镇敬老院为依托,推进乡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十三五”期间,每个乡镇至少建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市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要建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大力推动各市、县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20.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州内所有在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和公共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推动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视作品加配字幕。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鼓励食品药品添加信息无障碍识别标识。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加快公共服务场所(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各市、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2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十三五”期间,募集善款,成立玉树州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众多残疾人服务。打造“玉树人道助残工程”品牌,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和人士捐款捐物。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家政服务等社会组织。
22.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建立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爱心人士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利用“全国助残日”等契机,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玉树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等群众性助残活动。倡导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
2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大力发展服务残疾人的经济实体,培育一批中小型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成立残疾人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4.加大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助残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各级政府优先购买以残疾人康复、就业、托养、护理、法律、文化、无障碍环境等服务为重点的助残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免费配发辅助器具,州、县财政分别给予适当补助。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25.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残疾人小康主要指标列为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6.加强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严格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健全残疾人组织机构,稳定工作队伍,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残联组织干部协管职能,注重培养推荐优秀残疾人干部进入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县级以上残联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设立乡(镇、街道)残联专职理事长。加强残疾人专职工作者、专业技术人才、助残志愿者三支队伍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动员和发挥各类社会助残组织作用,激发全社会扶残助残的积极性。
27.营造扶残助残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公益广告,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广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和残疾人工作先进典型事迹,增强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正能量。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建共享小康社会。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及残疾人作者的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大力发展特殊艺术,积极开展文化助残活动,加强残疾人艺术团体业务建设,提高艺术水平,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州县政府残工委要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州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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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任务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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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落实重度残疾人,特困重度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政策。 |
州民政局 |
州财政局 州残联 |
2016年6月底出台具体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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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
州民政局 州人社局 |
州财政局 州残联 |
2016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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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
州发改委 |
州残联 各市、县政府 |
2016年12月底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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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中轻度城乡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限提前到50岁。 |
州人社局 州残联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
2016年6月底前出台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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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完善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缴纳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
州人社局 |
州财政局 州残联 |
2016年6月底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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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既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工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
州文明办 州直机关工委 |
州残联 州财政局 州地税局 |
2016年6月底出台落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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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
州人社局 各市、县政府 |
州财政局 州残联 各市、县政府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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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初次创业的残疾人,给予必要的启动资金、经营场所等扶持。 |
州残联 |
州民政局 州发改委 州财政局 州人社局 州市场监管局 |
2016年12月底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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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设立的便民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预留不低于摊位和铺面总数10%的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免除租赁或管理费。 |
各市、县政府 |
2016年6月底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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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的精神卫生科(室)全面开展精神卫生综合防治工作。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人社局 州残联 |
2016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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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供应补贴长效机制。 |
州民政局 |
州人社局 州财政局 州卫生健康委 州残联 |
2016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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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 |
州卫生健康委 |
州人社局 州残联 |
2016年6月底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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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培育一批适合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的特殊教育机构。 |
州教育局 各市、县政府 |
州发改委 州卫生健康委 州财政局 州残联 |
2020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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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残疾人助学制度。 |
州残联 |
州财政局 |
2016年5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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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向社会募集善款成立玉树州福利基金会 |
州残联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
2016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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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每个市、县至少建成1至3个“残疾人之家”,每个乡建成一个残疾人托养机构。 |
各市、县政府 |
州发改委 州财政局 州残联 |
2020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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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各市、县政府 |
2015年12月底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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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制定残疾人“提标、扩面”特惠政策 |
州民政局 各市、县政府 |
州残联 |
2020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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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成立玉树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服务团 |
州司法局 |
州残联 |
2016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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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目录。 |
州残联 |
州财政局 |
2016年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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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低保兜底以及扶贫专项行动(将残疾人纳入“贫困户建档立卡”范畴) |
州民政局 州扶贫局 |
州残联 |
2018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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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台民政精准兜底标准 |
州民政局 |
州残联 |
2016年6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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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将残疾人小康进程主要指标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
州考核办 |
各市、县政府 |
2016年起列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