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玉树州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招生考试工作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按照“掌控全局,重在预防;统一领导,分组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依法处置,正确引导;冷静应对,宁顺勿激”的处置原则,积极稳妥做好我州招生考试期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招生考试工作的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招生考试工作环境和氛围,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玉树州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是教育考试系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决策领导机制,负责指导教育考试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兼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教育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包括州保密委办、宣传、人社、卫计、财政、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无线电、武警、消防、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考试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指导全州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
1.确认事件等级;
2.启动预案;
3.做出决策;
4.领导有关单位行动。
(二)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招生办,主任由州招生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州招生办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
1.汇总、核实、分析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及时汇报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根据上级决策进行部署、督查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安抚情绪和教育疏导为主,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报告。
(三)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与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及队伍的作用,确保预防、监测、预警、发挥、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和正确应对。在省考试管理中心和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下,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以快制快。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科学规范,依法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问题,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加强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和培训。严格落实涉密场所和安全设备启用审查制度,把涉密场所及试卷运送、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运行状况作为考务准备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细抓实。
(二)加强技术控制,严格安检制度。综合治理考试环境;人防和技防并举,加大防范高科技电子技术转播作弊的力度,加强考生入场的身份识别及考生携带物品的核查,对全部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违禁物品检测(如手机等);加强考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加强对考试内容、考生个人信息的管理,确保考生信息、考试数据安全;考点内外、考场、考试通道、试卷保密室等可能出现突发事件的重要场所实现全过程的信息采集和存储,随时掌控考试安全状况。
(三)加强综合分析预测,做好具体工作应急预案。 建立和完善综合分析预测制度。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对可能发生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工作环节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作出基本判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为国家教育考试做好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电力、交通、消防、安全保障、新闻报道、有害信息、自然灾害等各层次各种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四、应急信息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及准确、及时的舆论宣传信息管理系统。
(一)信息报送原则
1. 发生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信息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或延报。
3.发生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后,要立即上报到省考试管理中心。
(二)信息报送方式
电话报送系统:电话报告(0976 8831889)
(三)信息报告方式及的主要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范围、影响及破坏程度等;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3. 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报告时的结果;
4. 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五、运送、保管环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一)试卷运送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天气原因等无法正常运送等
1.负责试卷押运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州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州应急领导小组立即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并在第一时间安排主要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如属于严重事故,必须紧急调用备用车辆及时把试卷运送到目的地。
(二)试卷在运送途中被盗或丢失
1.运送人员要立即向州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州应急领导小组立即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并立即更换试卷运送人员,限制当事人的活动范围,要求当事人对事件发生的过程详细写出书面报告,积极配合调查。
3.若试题已造成泄密,按照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考前发生试卷被盗、失密、泄密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规定及程序处理。
(三)试卷在保密室丢失
1.发现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州招生办负责人,州招生办负责人立即报告州应急领导小组、公安、保密部门和省考试管理中心,并保护好现场。
2.州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查看试卷保密室监控录像,立即更换试卷保管人员。限制当事人的活动范围,要求当事人对事件发生的过程详细写出书面报告,积极配合调查。
3.立即将情况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并执行落实省考试管理中心的指示。情况有新的进展随时续报。
4.若试题已造成泄密,按照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考前发生试卷被盗、失密、泄密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规定及程序处理。
六、考前因自然灾害及事故等因素影响考试进行的应急处置
(一)考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试卷无法准时到达考点
1.立即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落实好省考试管理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定,做好后续工作。
2.按照青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新修订的《青海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程序,启用应急处置预案,并将情况和处置决定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情况有新的进展随时续报。
(二)考前因自然灾害原因等造成考生无法准时到达考点
立即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准确统计因灾害无法准时到达考点的考试人数。若有考生滞留途中,要及时了解情况;如果可能发生险情,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对因自然灾害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考生,要做好安抚工作,并及时书面上报。
(三)考前发生洪汛、暴雨、雷电、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公路塌方、雪灾等自然灾害
1. 我州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考前要主动与气象、交通、地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情况。早做准备,制定方案,强化防范措施,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
2.考前如有洪汛、雪灾等预警,要做好自然灾害防范的准备,对地处边远山区的考生应通知考生提前到达考区。
3. 按照青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新修订的《青海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程序,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四)考试过程中,发生破坏性地震
1.立即停止考试并疏散考生,如发生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压埋情况,应采取自救互救措施。积极收集人员伤亡情况并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2.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次生灾害源并采取防范措施。
(五)考试期间考点、考场发生突发性火灾等情况
1.考前要组织考点开展安全检查,排查火灾安全隐患。要求公安部门加强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从考前一天至考试结束,对考点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点或将物品带入考点。
2.如果考点发生突发性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和州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排查险情。险情无法控制,可能危及考生安全的,立即组织考生有序撤离考场。对于接触到试题的考生实行封闭管理,同时请示省考试管理中心,是否安排考生继续考试,出现新的情况时续报。
七、考前出现疫情等因素对考试进行造成影响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集体食物中毒不能参加考试或出现严重流行性疾病等因素对考生造成影响
1.立即向省考试管理中心上报。准备统计被感染考生人数,协调疾控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2.根据卫生防疫部门所确定的流行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组织感染考生参加考试,如果可以参加考试的,要启用备用考场,做好预防工作,防止新的感染。如果不能参加考试的要做好安抚工作。
3.卫生防疫部门和食品监管部门立即采取救治措施,防止中毒人群和疫情进一步扩大。
4.州应急领导小组和学校负责人员要稳定考生情绪,防止骚乱发生。
八、考前发生试卷被盗、失密、泄密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考前试卷出现被盗、失密、泄密等事件(包括传播、出售试卷以及发生在网络、新闻媒体上的试卷泄密事件、利用试卷进行诈骗等有害信息)
(一)立即向省考试管理中心上报。
(二)根据省考试管理中要求,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处理、侦破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三)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安抚、善后等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备用卷或副卷重考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九、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
(一)考试前和考试中发现有大规模集体舞弊现象或利用高科技工具舞弊事件
1.考前如发现大规模舞弊苗头和隐患,立即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报告,根据省考试管理中心指示做好防范准备工作,并请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及时查处,消除隐患。
2.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特别要对利用无线电通讯工具进行舞弊的加大监管,重点治理,坚决打击。
3.协调公安、无委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各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解决,要重点监控可疑目标,严查严打,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4.考试期间发现大规模舞弊现象,考点负责人立即查明作弊情况与范围,并立即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维持考点秩序,发现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时,通知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派人立即查看监控录像,在确定为大规模舞弊后第一时间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报告。
5.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规程对违纪考生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违纪考生的教育和安抚工作,避免发生冲突。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严厉打击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团伙舞弊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事件调查处理期间,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防止对事件进行炒作。
(二)考前和考试中,发生考生群体打架斗殴、故意损害考场设施、罢考或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
1.要加强防范,及时处置,将事件控制在原始状态和最小范围,同时要报告州应急领导小组,情况严重的立即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报告。
2.做好考生思想教育和安抚工作,尽快平息事端,经劝阻无效的考生可劝离考场。并立即查看监控录像。若因监考人员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引发的矛盾,要更换监考人员,被更换的监考人员或被劝离考场的考生若接触试卷的,在该科考试结束前严禁与其他人接触,防止试题泄密。
3.若有继续扩大的趋势或可能引起-的,立即报告公安、保密等部门,确保考试顺利实施,并上报省教育考试管理中心。
(三)考试中,考点附近有人在考生家长中散布谣言,故意制造事端引起混乱,危害考场秩序
1.考点负责人立即报告州应急领导小组,并协调宣传部门安排好正面宣传,避免同考生家长及围观群众发生冲突,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2.公安、武警等部门加强考点安全保卫工作,对制造混乱人员进行监控、取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及时疏散围观人群,防止事态扩大。
3.公安、宣传部门加强网络监控,防止对事件进行炒作,出现新的情况随时续报。
(四)中介机构或人员在考试期间冒充考试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1.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并协调宣传部门加强正面宣传,防止考生家长上当受骗。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招生考试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
3.认真做好受骗考生家长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澄清事实真相,防范考生家长出现过激行为和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十、考点、考场各种偶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实施办法
(一)考生未带或丢失“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1.监考人员先验明考生相貌,无身份证的考生,可以凭贴有考生本人照片的有效户籍证明入场;无证明者,若与考场对照表上的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应考,同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
2.考点主考记录应考考生情况,要求下一科考试时带来有效证件,并报告州应急领导小组。
(二)考试开始前考生做错位置
1.如果是本考场考生,立即让考生坐到相应的座位;如果是其它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情绪,并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
2.考点主考立即报告州应急领导小组,并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到应到考场考试。
(三)考生准考证重号
1.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准考证重号后,先稳定重号考生的情绪,并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
2.考点主考立即报告州应急领导小组,并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重号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及考场,安排考生进行考试。
(四)发现考生本人相貌与身份证、“准考证”、考场考生名册上的照片不符
在考生未进入考场前,禁止其入场;若是开考后发现的,及时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主考核实情况后,将考生带到考务室,要求替考生写明情况,并按照各类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若考生不服从管理或扰乱考场秩序,请有关人员将替考生带出考场,需告知替考生及考生本人违纪情况,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按照各类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签字盖章并上报。
(五)试卷启用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1.监考员暂停拆封,并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2.考点主考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启用备用卷。将有问题试卷交还保密室,封存备查,并立即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如无备用试卷,按照省考试管理中心要求执行。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应予补足,但最多不得超过30分钟。延长时间超过30分钟,须报请教育部批准同意,并将情况如实记录。
(六)试卷启封前,发现所发试卷与考试时间和科目不符
1.监考员暂停拆封,并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2.考点主考立即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并在30分钟内,由主考指定专人从其它考场调用空白卷、缺考卷或备用试卷发给考生。为此耽误考生开考时间,经报请省考试管理中同意后可将考试结束时间延长30分钟之内。延长时间超过30分钟,须报请教育部批准同意,并将情况如实记录。
(七)试卷启封、分发前或试卷分发后,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1.监考人员立即试卷装回试卷袋内,并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考点主考立即向省教育考试管理中心报告。同时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如试卷分发后发现的严禁监考人员与无关人员接触,也不得离开考场。记录所耽误的时间。
2.考点主考派未接触分发错误试卷科目的流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立即启用备用试卷,对接触该卷的有关人员采取24小时隔离措施,直至分发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其中对已接触分发错误试卷科目的考生采取24小时隔离措施,其他科目的考试实行隔离封闭进行,直到失密科目开考。为此耽误考生开考时间,经报请省考试管理中同意后可将考试结束时间延长30分钟之内。延长时间超过30分钟,须报请教育部批准同意,并将情况如实记录。
(八)考试中,考生用具不符合规定;或考生忘记带考试用具;或考生考试用具无法使用
考生不得离座,监考协助解决;监考人员难以解决时通知楼道联络员帮助解决。
(九)因试题或答题卡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1.如少数考生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大声答复;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字迹不清,则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请示。
2.考点主考参阅其它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题,立即请示省考试管理中心,并将情况如实记录。
(十)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等情况
1.监考人员先让考生答题,并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
2.考点主考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并启用备用卷。
(十一)考场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
监考人员通过楼道管理员报告考点主考,并通知医疗人员就地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应考;难以坚持者,允许其退场治疗。
(十二)考生在考场内喧哗
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制止无效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通过楼道联络员将考生带到考务室按照各类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传递、抄袭、偷取他人试题、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等
1.监考人员暂时扣留违规证据,集中保管,由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准考证及有关情况并签字。同时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
2.考点主考核实具体情况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告省考试管理中心。
(十四)发现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
在开考前提出要求后仍不交到指定地点的,将违纪违规情况按照各类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通过楼道联络员报告考点主考。
(十五)考生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
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考点主考核实情况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按照各类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十六)考生将试卷、答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
监考人员尽力追回带走的材料,并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考点主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按照各类考试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上报省教育考试管理中心。
(十七)考生违纪、作弊被发现而不服从处理,并辱骂、威胁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及时制止,扣留违纪、违规证据,并立即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同时,请保卫人员将考生带到考务室。
(十八)个别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有违反监考人员守则有关规定,如串岗、离岗、私自换岗、闲聊等
考点主考经指出仍不改正者,取消监考资格,更换监考人员,并通文件形式通报及记入监考员档案。
(十九)个别监考、考试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党风党纪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
(二十)听力考试进行中,试题光盘播放无声或不清楚
1.监考员应及时通过楼道联络员转报考点主考,稳定考生情绪要求考生在考场等候,绝不能让离开考场,直到考试正常结束。
2.考点主考立即报省考试管理中心,省考试管理中心同意启用听力试题光盘,并报请省考试管理中心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3.对听力考试偶发事件,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二十一)未列入本预案中的其他偶发事件
执行当次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细则中关于偶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其中有问题的试题应在有关方面的监督下密封单独保存,考试结束后送省考试管理中心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查、鉴定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