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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树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暨化解...

2025/07/18 1.7w 阅读 11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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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327000002/2025-00008 文  号: 玉政办﹝2025﹞2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8日
关于印发《玉树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
统一登记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2025﹞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玉树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

玉树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暨

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办发〔2018〕44号)要求,为加强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有序推进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分类办理”的原则,推进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权属统一登记集中管理,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登记范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二)权属主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注记使用单位。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注记使用单位。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三)组织领导。州直及各市县权属办理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沟通、跟踪协调、权属接收和资料归档,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列出明细清单递交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部门,推动工作有序实施。各级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资产审核,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统筹做好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工作中的经费保障特别是保障房屋测量和土地测量费本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办公用房土地资源权属信息,受理、审核、办理权属登记对已经无法出具或未办理两证一书的单位实行补办或“以函代证”等方法推进工作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无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房屋安全质量鉴定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配合实施。税务局负责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要求,免征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权属登记范围内的各单位履行本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权属纠纷,并负责权属登记前要件办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1.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先易后难、分批分类、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有效推进全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1)“两证”齐全(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各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移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将权属证明变更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使用单位有变化的,由现使用单位联系原权属单位上交权属登记证书,具备条件的可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2)“两证”不齐全(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或者尚未登记办证的办公用房,由各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要件资料,包括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批准文件和证书资料,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置、置换、调拨等形成的办公用房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申办权属登记。各地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2021〕1号)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出补办意见,符合补办不动产登记证条件后,变更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2.暂不具备统一登记条件的办公用房(手续资料不全或存在权属纠纷等情况的),原产权单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补办要件资料,妥善处理权属纠纷。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待相关办公用房具备办理权属统一登记条件后,再向原产权单位出具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的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按照不动产登记程序,提交相关要件资料,完成权属统一登记。

3.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宗地经确认四至范围清晰、面积准确,房屋经鉴定符合安全质量等要求,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具结书,公告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权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办公用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合理配置办公用房资源、高效管理和保障办公用房的基础和支撑。各、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主动进行变更申报,积极配合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二)认真组织实施。市县、各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相关负责人要准确把握时间任务节点,按要求落实清查、报送、移交等工作。对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要件资料不全的,要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完善手续、补办要件资料,确保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平稳高效推进。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县、各部门要认真查清本单位所属办公用房权属情况,仔细梳理权属统一登记要件资料,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对在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慢作为、不作为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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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