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30日
玉树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玉树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0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实施健康玉树行动,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规范完善我州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综合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家庭婴幼儿科学养育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着力满足广大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各市(县)应积极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引导和管理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增强家庭养育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有序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秩序,营造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氛围。
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儿童监护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属地管理,规范有序。各市(县)应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建立综合监管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婴幼儿、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制度完备、管理有序。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初步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在积极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设立1所符合当地实际、不同形式、达标规范、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提升我州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初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全州市(县)乡镇基本形成政策规范、服务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0%以上,全面满足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多形式探索开展照护服务。
1. 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积极探索服务发展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支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教育、卫健、妇联、工会等部门资源,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体系,构建覆盖各乡(镇)、村(社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丰富家庭育儿服务方式,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教育中心、家长学校、公益活动、媒体、网络等载体,为婴幼儿家庭的祖辈、父母、实际养育人员提供专业宣讲与咨询服务,为婴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教育局、州妇联、州总工会配合)
2. 加强衔接、有效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模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儿班,招收2-3岁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科学规划幼儿园数量,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根据区域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增设托儿班。鼓励有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大中型企业、个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教育局、州财政局牵头,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3. 挖掘乡(镇)、村(社区)资源提供照护服务。挖掘乡(镇)、村(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聘请育婴师、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民政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妇联配合)
4. 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州妇幼保健院为核心,依托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形成服务网络并逐步延伸至社区,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工作,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的公益性、专业性,重点将州妇幼保健院打造为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和托幼行业专业指导机构,同时发挥妇幼保健体系在育儿方面的专业性,在社区开展面向婴幼儿家庭的科学育儿宣传,加强专业指导。(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教育局、州妇联配合)
5.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照护服务。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家长提供集专业教育知识、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牵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发改委、州税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 加强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的建设要求,对照护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场地、规模、硬件标准、人员配置、卫生保健、功能职责和日常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新旧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照护服务场地要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消防等要求。(州发改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牵头,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州妇联、州应急管理局配合)
2. 加强照护服务机构准入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各县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州编办、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配合)
3. 强化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年检制度,每年上半年,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要对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取缔。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建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妇联配合)
4. 加强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关爱并尊重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照护服务队伍。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相应的准入标准,从业人员应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照护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依托省、州资源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充分利用终身教育资源、职业院校等多种资源,对保育员、保健员、保安员等需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照护服务水平。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待遇保障,引导照护服务机构保障从业工资待遇,依法纳入社保体系。(州人社局、州教育局牵头,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妇联、州总工会配合)
5.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教育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妇联配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定期召开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商议解决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二)科学规划用地,在安全规范上予以保障。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在加大财政性经费投入力度的同时,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确保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媒体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9日。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玉树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州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州教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的培养培训。
州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州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观众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负责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事项目录,指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州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扶持,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在公共服务设施中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州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图纸审核,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设施。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州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督。
州总工会负责鼓励和推动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州委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州妇联负责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州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纪委办公室。
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玉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