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
《玉树州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14日
玉树州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
2020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2020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等目标完成情况初步成果,主要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5项。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参照附件1,计算及评分方法参照《青海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考核2020年度重点工作,包括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水资源保护(含地下水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监管、河湖管理等5项内容。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1。
二、考核方式
采用日常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将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各项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方式见附件1。
三、考核程序
(一)日常检查。
州水利局对州、市县有关工作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日常检查。主要包括用水强度控制实施、取水口监管、农村饮水安全、河湖管理保护、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等相关内容(附件1中“四不两直”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二)各市县级政府自查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中的5项指标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中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推进、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等相关内容(附件1中“自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支撑材料要求见附件3。
(三)考核工作成员单位自查。
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分工,组织开展行业自查及支撑材料、数据汇总。
(四)核查与抽查。
州水利局结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报送的自查材料,对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2020年度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推进、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调度等相关内容进行核查(附件1中“核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对2020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水价改革、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水量)管控、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等相关内容进行抽查(附件1中“抽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五)考核结果评定。
州水利局综合检查、核查与抽查情况,形成年终考核评分初步结果报州政府。
四、考核评分
今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按照《青海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5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5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50%+期末年考核得分×50%。
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任务分工
(一)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
州水利局牵头负责2020年玉树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负责汇总2020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组织汇总相关部门对各市县有关工作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日常检查结果;组织汇总对各市县自查资料、重点工作进行核查和检查结果;组织对各市县年度考核情况进行评分,形成年度考核评分初步成果,通过“一地一单”方式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市县。负责目标完成情况(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除外),节约用水管理类、取用水监管类、水资源保护类、农村饮水安全监管类、河湖管理类考核,完成自查报告及支撑材料。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项考核,填报附表3-1、3-2。对照附件1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项开展自查,参考附件2提供相关内容自查报告、参考附件3的要求提供支撑材料,负责“地下水管理”项地下水监管基础工作情况部分考核,对照附件1“地下水管理”项,参考附件2、3的要求,提供地下水监管基础工作情况相关内容自查报告及支撑材料。对照“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项提供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落实情况、地级行政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情况相关材料;提供水污染防治相关材料。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用水强度控制实施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及漏损率下降情况考核,对照附件1用水强度控制实施项,参考附件2、3的要求,提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及漏损率下降情况自查报告及支撑材料;负责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项考核,对照附件1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项,参考附件2、3的要求,提供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自查报告及支撑材料。
州自然资源厅局负责地下水管理项地下水监管基础工作情况考核,对照附件1地下水管理项,参考附件2、3的要求,提供地下水监管基础工作情况相关内容自查报告及支撑材料;提供地下水保护和超采治理情况相关材料;提供重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相关材料。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照附件1节水型社会建设项,参考附件3的要求,提供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支撑材料。
州统计局负责按照附表1-3、附表2-1、附表2-2的要求,提供2020年当年价及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的全州及6个市县国内生产总值(GDP)、工业增加值;2020年全州及6个市县当年价工业总产值;2020年城镇、乡村常住人口等初步统计数据。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相关材料。
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提供农田灌溉节水情况材料。
州林草局负责提供林草地灌溉节水情况材料。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负责汇总本行政区2020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按照附件1自查内容开展自查(见附件1),按照附件2的要求报送自查报告、按照附件3的要求报送支撑材料。
六、其他要求
2020年11月30日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将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的2020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州水利局,逾期不予受理;2020年11月30日前,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要求,将经单位盖章确认的自查报告、数据及支撑材料报送州水利局。
七、考核结果使用
根据《青海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青海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年度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地一单”方式反馈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附件1 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
|
类别 |
分值 |
序号 |
考核指标 或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赋分 方式(1) |
考核 方式(2) |
|
目标 完成 情况 |
28 |
1 |
用水总量 控制目标 |
10 |
用水总量年度目标完成情况,10分。按照用水总量目标完成情况得分,同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用水量指标落实、用水总量统计及台账质量等问题扣分 |
得分/减分 |
自查/抽查 |
|
2 |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9分) |
9 |
1.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完成情况,3分。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完成情况,3分。 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3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3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9分) |
9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年度目标完成情况,9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考核由生态环境部负责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节约 用水 管理 节约 用水 管理 |
21 |
4 |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推进 |
2 |
1.节水行动方案确定的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分。 2.建立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情况,1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5 |
用水强度 控制实施 |
2 |
1.计划用水管理情况。包括用水户用水计划下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超载地区(参照全国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结果)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用水计划全覆盖管理情况,1分 |
减分 |
四不两直 |
||
|
2.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及漏损率下降情况,1分 |
减分 |
自查/核查 |
|||||
|
6 |
节约用水 攻坚战 |
6.5 |
1.用水定额制修订及执行情况。包括省级用水定额制修订情况,用水单位定额执行情况,2分 |
减分 |
四不两直 |
||
|
2.节水评价开展情况。包括节水评价登记台账建立情况,节水评价规划或建设项目登记情况,2分 |
减分 |
自查/抽查 |
|||||
|
3.节水型高校建设情况。包括节水型高校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5分 |
得分 |
四不两直 |
|||||
|
4.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情况。包括市、县两级节水机关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1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7 |
节约用水 监管 |
3 |
1.节水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节水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方案制定实施情况,节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1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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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控情况。包括省、市两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建设情况,国家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数据信息核查情况,1分 |
得分 |
四不两直 |
|||||
|
3.节水纳入政绩考核情况。包括严重缺水地区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情况,其他地区将节水指标纳入市、县级政府政绩考核情况,1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8 |
节水型 社会建设 |
3.5 |
1.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分 |
得分 |
四不两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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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综合性节水法规和出台财政支持政策等制定执行情况。包括节水法规规章等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节水财政支持政策制定情况,0.5分。 3.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包括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规模以上高耗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0.5分。 4.节水型灌区建设情况。包括大中型灌区中央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节水型灌区水效领跑者遴选申报工作情况,0.5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9 |
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 |
1.5 |
1.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情况,0.5分。 2.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较上年增加或占当年用水总量比例情况,0.5分。 3.再生水利用率情况,0.5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10 |
节水宣传教育 |
2.5 |
1.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开展节水专题宣传情况,1分。 2.在学校开展节约用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情况,1分。 3.节水宣传教育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在关键节点节水形势宣传情况,0.5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取用水监管 用水监管 |
16 |
11 |
水量分配 |
4 |
1.本级行政区涉及的跨区域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完成情况,2分。按照2020年以前已批复或确认的跨区域江河占已开展水量分配的跨区域江河的比例得分。如本级行政区不涉及此项内容,分值转移至第2项。 2.本级行政区域开展跨地级行政区江河水量分配情况,2分。按照2020年以前已完成水量分配的跨地级行政区江河占应完成水量分配的跨地级行政区江河的比例得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12 |
水资源调度 |
2 |
1.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计划编制情况,0.9分。其中,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编制跨省江河或跨流域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0.3分,按照未完成任务情况扣分;按要求报送跨省江河(跨流域调水工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和调度总结,0.3分,按照未完成任务情况扣分;组织编制区域内江河水资源调度计划,0.3分,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得分。 2.水资源调度计划执行情况,1.1分。其中,执行水资源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0.3分;控制指标完成率达标,0.8分。按照未完成任务情况扣分 |
得分/减分 |
自查/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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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取水口监管 |
6 |
1.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3分。按照取用水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扣分。 2.取水口监督管理情况,3分。按照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结果扣分 |
减分 |
四不两直 |
||
|
14 |
取用水管理 基础工作 |
2 |
1.《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落实情况,0.5分。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得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2.用水统计管理情况,0.5分。按照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结果扣分 |
减分 |
四不两直 |
|||||
|
3.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情况,1分。按照省级及地市级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比例得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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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 |
2 |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3),1.4分。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评估结果得分 |
得分 |
自查/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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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水资源费(税)征收情况,0.6分。按照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结果扣分 |
减分 |
四不两直 |
|||||
|
水资源保护 |
11 |
16 |
地下水管理 |
5 |
1.地下水保护和超采治理情况,3分。按照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扣分 |
减分 |
四不两直 |
|
2.地下水监管基础工作情况,2分。按照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情况、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和保护方案编制情况等任务完成情况得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17 |
重要饮用水 水源保护 |
2 |
1.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达标落实情况,1.5分。按照安全保障达标评估和成果报送情况、水质监测信息报送情况以及上年度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扣分。 2.地级行政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情况,0.5分。按照未建立应急备用水源的地级行政区占应建立应急备用水源的地级行政区比例扣分 |
减分 |
自查/抽查 |
||
|
18 |
生态流量 (水量)管控 |
4 |
1.行政区域的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2分。按照2020年已批复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重点河湖占应批复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重点河湖的比例得分 |
得分 |
自查/核查 |
||
|
2.已批复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2分。根据水利部通报已批复41条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达标情况、省级行政区域已批复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及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扣分。如本级行政区不涉及此项内容,分值转移至第1项 |
减分 |
自查/抽查 |
|||||
|
农村 饮水 安全 监管 |
9 |
19 |
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 |
约束性指标 |
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 |
未完成的,本项分值为零 |
四不两直/抽查 |
|
20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
4.5 |
1.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2.25分。根据各地上报和暗访发现的问题数量与严重程度进行扣分。 2.饮水型氟超标改水任务完成情况,2.25分。根据各地上报和暗访发现的问题数量与严重程度进行扣分。如本级行政区不涉及氟超标改水任务,分值均计入巩固提升,按照同一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
得分/ 减分 |
四不两直 |
||
|
21 |
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 |
4.5 |
1.农村供水工程定价完成情况,1.5分。根据暗访发现的问题数量与严重程度进行扣分。 2.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情况,1.5分。根据暗访发现的问题数量与严重程度进行扣分。 3.明察暗访、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问题,1.5分。按照问题数量与严重程度进行扣分 |
得分/ 减分 |
四不两直 |
||
|
河湖 管理 |
15 |
22 |
河湖管理 保护成效 |
10 |
根据水利部和省河长办对2020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对各市(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及河湖管理保护成效予以赋分,15分 |
得分 |
四不两直 |
|
23 |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 |
5 |
得分 |
四不两直 |
|||
|
合计 |
100 |
注:(1)“得分”赋分形式主要是指依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得分,部分完成部分得分,未完成不得分;“减分”赋分形式主要是指依据“四不两直”等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扣分。
(2)“自查/核查”和“自查/抽查”考核形式是指各市(州)依据“自查”考核事项报送自查材料,考核工作组对“自查”考核事项进行资料核查或内容抽查,其中抽查以“四不两直”检查、评估等方式开展。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依据附表4进行统计与报送,并提供相关数据来源、情况说明等
附件2
自查报告编制提纲
一、概述
概要说明基本市县情、2020年度水情、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情况、2019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目标完成情况
2020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等目标完成情况初步结果。
三、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附件1中“自查”考核事项,逐项说明2020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自查情况。
四、成效及经验
总结“十三五”期间及2020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成效及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附件3
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要求
支撑材料所需数据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并统筹核实。
一、目标完成情况
2020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基础数据按照附表1和附表2完整填报,2020年度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基础数据按照附表3完整填报。
其中:
1.用水总量依据国家批准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统计核定。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办农水〔2013〕248号)测算。
3.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依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办资源〔2016〕91号)测算。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附件1中“自查”考核事项,逐项说明工作完成情况(每项说明控制在500字之内),并提供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实施成效等),列出清单,支撑材料有效期截至2020年底。
三、“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从主要目标完成、重要制度建设及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及成效、重大改革创新等方面,总结“十三五”期间本市县取得的成效及经验,控制在3000字左右。
附表1-1 年市(州)用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
|
行政区名称 |
农业用水量 |
工业用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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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灌溉 |
鱼塘补水 |
畜禽用水 |
小计 |
火(核)电 |
非火(核)电 |
小计 |
||||||||||||||
|
耕地灌溉 |
林地灌溉 |
园地灌溉 |
牧草地灌溉 |
|||||||||||||||||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全市(州) |
||||||||||||||||||||
|
(县1)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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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2)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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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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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附表1-1 年市(州)用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
|
行政区名称 |
生活用水量 |
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 |
用水总量(1) |
|||||||||||||||
|
居民生活 |
第三产业 |
建筑业 |
小计 |
城乡环境 |
河湖补水 |
小计 |
||||||||||||
|
城镇 |
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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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全市(州) |
||||||||||||||||||
|
(县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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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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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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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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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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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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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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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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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用水总量应与附表1-2的供水总量相等;用水总量及各行业用水量统计中不含海水直接利用量。
(2)应同时填写本市(州)所辖各县级行政区的相关数据(标有“/”的可不填写)。
(3)年度用水总量或分行业用水量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附补充说明材料,分析说明原因。
(4)各项指标应说明数据来源、提供单位、计算过程及相关情况说明等,下同。
附表1-2 年市(州)供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
|
行政区名称 |
地表水源供水量(1) |
|||||||||||||
|
水库工程 |
塘坝和窖池工程 |
河湖引水闸工程 |
河湖取水泵站工程 |
从外省区调入水量 |
其他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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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全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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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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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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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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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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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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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附表1-2 年市(州)供水总量统计表
单位: 亿m3
|
行政区名称 |
地下水源供水量(2) |
其他水源(非常规水源)供水量(3) |
供水总量(4) |
|||||||||||||
|
浅层水 |
深层承压水 |
小计 |
其中微咸水 |
污水处理回用 |
其他 |
小计 |
||||||||||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全市(州) |
||||||||||||||||
|
(县1)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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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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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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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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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地表水源供水量包括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工程、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工程和其他地表水源工程供水量,地表水源供水量小计=水库工程+塘坝和窖池+河湖引水闸工程+河湖取水泵站+从外省区调入水量+其他。地表水源供水量按供水工程供水对象所在地统计。
(2)地下水源供水量包括浅层水和深层承压水的供水量。浅层水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水力联系、可更新的地下水:深层承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没有直接水力联系且难以接受补给、更新的地下水;微咸水指矿化度介于2g/L-5g/L的地下水。地下水源供水量小计=浅层水+深层承压水。
(3)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回用量和其他非常规水源利用量。污水处理回用不包括单位内部处理后的重复用水量。其他非常规水源主要包括雨水利用、矿坑水回用和海水淡化等。作为工业冷却水及城市环卫用水等的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供水量。
(4)供水总量应与附表1-1的用水总量相等,并与水利统计中的水利工程供水量相协调。
(5)应同时填写本市(州)所辖各县级行政区的相关数据(标有“/”的可不填写)。
(6)年度供水总量或分水源供水量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附补充说明材料,分析变化原因。
附表1-3年市(州)经济社会指标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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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名称 |
实际灌溉面积(万亩) |
工业总产值(亿元,当年价) |
常住人口(万人) |
牲畜(万头) |
粮食产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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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林地 |
园地 |
牧草地 |
城镇 |
乡村 |
小计 |
大牲畜 |
小牲畜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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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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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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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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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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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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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附表2-1年市(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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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1) (亿m3) |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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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当年价) |
当年价 |
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
当年价 |
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
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m3) |
按2015年可比价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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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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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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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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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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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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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用水总量小计值。
附表2-2年市(州)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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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名称 |
工业用水量(1)(亿m3) |
工业增加值(亿元)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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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当年价) |
当年价 |
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
当年价 |
按2015年可比价计算 |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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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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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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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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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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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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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用水量应采用附表1-1中的用水总量小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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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年市(州)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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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多年平均降水量(mm): |
年 省(区、市)平均降水量(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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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规模与类型(1) |
个数(2) |
有效灌溉面积(3)(万亩) |
实际灌溉面积(4)(万亩) |
灌溉用水量(5)(亿m3)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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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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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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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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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井灌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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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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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灌区规模按照灌区设计灌溉面积划分,大型灌区是指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中型灌区是指1万(含)-30万亩的灌区,小型灌区是指小于1万亩的灌区,纯井灌区是指以机井为唯一或主要水源的灌区。
(2)灌区个数是指辖区范围内不同规模灌区的总数量。
(3)有效灌溉面积指当年辖区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有效灌溉面积。
(4)实际灌溉面积指当年辖区范围内各规模灌区的总实际灌溉面积,应与附表1-3耕地实际灌溉面积相同。
(5)灌溉用水量是指当年辖区范围内各规模灌区实际灌溉面积上的毛灌溉水量,应与附表1-1耕地灌溉用水量相同。
(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值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测算。
附表3-1年市(州)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汇总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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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 一级区(6) |
水功能区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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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区 |
二级区 |
纳入考核 水功能区个数(1) |
断流水功能区个数(2) |
扣除断流以后的 水功能区个数(3) |
纳入考核的 达标水功能区个数(4) |
水功能区 水质达标率(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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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1 |
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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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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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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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区 |
饮用水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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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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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水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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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用水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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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娱乐用水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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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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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控制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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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区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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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功能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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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界缓冲区(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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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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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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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填报范围为纳入考核的重要及一般水功能区。
(2)指连续断流时间超过(含)6个月的河流型水功能区的个数。
(3)=(1)-(2)。(4)评价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COD)和氨氮。
(5)=(4)/(3)。
(6)按照水资源一级区填报统计成果,同时填报本市(州)合计成果。
附表3-2年市(州)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信息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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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 水功能区 名称 |
二级 水功能区 名称 |
水资源 一级区 |
水质 目标 |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2) |
监测 断面 名称 |
监测方案规定的监测频次(4) |
实际监测 次数(5) |
监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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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水质类别 |
年评价次数 |
年达标次数 |
年度 达标率 |
达标评价结论 |
超标项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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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校核: 审核:
注:(1)填报范围为纳入考核的重要及一般水功能区。
(2)评价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COD)和氨氮,以此开展水质评价。
(3)主要超标项目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规定方法确定,以()表示年度超标率,以〔〕表示浓度极值,填写格式如:氨氮(50%)〔4.2〕;对于符合采用均值法评价的,主要超标项目以<>表示超标倍数,以〔〕表示浓度极值,填写格式如:高锰酸盐指数<1.2>〔60.2〕,并在年度达标率一栏中填写“/”。
(4)监测方案规定监测次数:填写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中规定的年监测频次,如12次/年、24次/年等。
(5)实际监测频次:按照实际监测频次填写,如12次/年、24次/年等。
附表4 年市(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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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实际新增改革实施面积(万亩) |
累计改革实施面积 (万亩) |
改革实施区域已完成改革验收的面积(1)(万亩) |
针对年度新增改革实施面积 |
当年新增高标准农田面积(万亩) |
当年新增高标准农田面积中实施改革的面积(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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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业供水计量(2)的面积(万亩) |
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的面积(万亩) |
农业水权确权到用水主体(3)的面积(万亩) |
落实管护机制(4)的田间工程灌溉面积(万亩) |
灌区国有骨干工程(5)平均执行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
灌区国有骨干工程平均运行维护定价成本(元/立方米) |
末级渠系平均运行维护成本(元/立方米) |
末级渠系平均执行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
本年度省级财政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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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已完成改革验收的面积是指省级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验收办法后,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完成改革验收的面积。
(2)实现农业供水计量是指: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分界点(一般是斗口)应全部实现计量供水、井灌区全部计量到井(包括以电折水)、小型灌区计量满足配水需要。
(3)用水主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
(4)落实管护机制是指田间工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和资金落实。
(5)灌区国有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与成本、末级渠系平均执行供水价格,取有关工程的算术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