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藏族自治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总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6日
玉树藏族自治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8〕129号)和《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州)行政区域内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以下简称扩面)的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州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具体工作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县(市)政府和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参与、支持、配合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扩面工作。
第四条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坚持应建尽建、应缴尽缴、有效使用、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扩面范围为全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劳务派遣等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统称自主缴存人员)。
第六条 自主缴存人员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玉树州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协议书》。
第七条 纳入扩面范围的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自主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为10%。如需调整,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自主缴存人员应当按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经允许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九条 各县(市)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州公积金中心建立和完善扩面缴存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设置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避免出现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州、县(市)政府督查部门对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扩面后的贷款风险控制,建立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
第十三条 州、县(市)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扩面工作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公安、不动产登记管理、民政、工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公开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缴存单位应定期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向单位职工公开,维护职工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州、县(市)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法律和相关政策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在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