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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8/07/10 1.5w 阅读 542 点赞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8〕8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18〕19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我州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1. 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是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范围。做好与第二次全面清理结果衔接工作,上次清理的截止时间正是本次清理的开始时间。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要以2016年全面清理结果为基数,除对上次清理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外,还要对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两年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为进一步减少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凡在2016年清理中列入决定修改目录,此次清理工作开展前仍未完成修改且在实际行政管理中作用发挥不大的,一律列入废止目录;对在2016年清理中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但未实行统一编号的文件,应当采取逐步递减的方式,在每次清理中逐步废止或失效一部分,力争在2020年实现新旧规定的无缝对接,所有文件均落实统一编号制度。

二、清理职责

1.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州政府及各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拟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州市、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清理,决定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要求

1. 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 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废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要予以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对列入修改目录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五是对本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未按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制定的文件,一律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重新制定。六是在两年来的专项清理中已经宣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列入此次废止(失效)目录中。

四、清理时限

1. 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8月15日前报到州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统一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2.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10月10日前报到州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统一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县(市)政府填报表1、表2、表3、表4,州政府各部门只填报表2、表3、表4)。州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对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各县(市)规范性文件目录,州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后,在州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各县(市)法制办要将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乡(镇、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县级政府网站及本地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组织实施

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问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清理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以及“选好人员、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审查梳理征求意见、研究论证、会议决定、公布结果”的清理步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

    表1.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

    表2.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附件2:

表1. 市州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表2. 继续有效(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3. 废纸盒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4. 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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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