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灾后重建工程质量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玉树灾后重建质保金返还(支付)相关事宜的请示》玉重维办﹝2016﹞5号收悉。州政府原则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建项目质保金按援建央企为单位,州市统筹使用,视州市预留质保金与统筹后的维保费用结余情况进行返还。
二、援建单位维保项目质保金的返还:一是援建单位已完成质量维保工作,并办理了“质量缺陷整改终止书”,依据省灾后重建后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11)号会议纪要精神,由援建央企申请,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对剩余质保金由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返还。二是援建央企自行实施质量维保,维保工程完成后,对自行维保费用、设备问题处置费用、市属项目维保费用、第三方实施的维保工程费用进行测算,以上四项费用从质保金中核减后,质保金剩余额大于以上四项费用的可以返还自行维保费用;质保金剩余额小于以上四项费用的,暂不返还,待全面完成质保工作,处置完毕设备问题,办理完“质量缺陷整改终止书”,完成第三方实施的维保工程结算。依据省灾后重建后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11)号会议纪要精神,由援建央企申请,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对剩余质保金由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返还。
三、第三方实施维保款支付:维保款按质量维保合同约定由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管理部门分两次支付给项目使用单位,再由使用单位拨付至第三方施工单位,第一次按维保合同暂定价的30%支付,州质量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管理公司、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对暂定的维保费用与实际维保费用差异大的项目,按实际维保费用额的30%支付;维保工程完成验收结算审核后,按审定价支付剩余维保款。维保资金因援建单位已缴纳税金,不再由第三方施工单位重复纳税;项目使用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维保款申请及支付工作,为保障预付维保款及时全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各使用单位在第一次拨付款项中不得扣留之前自行维修发生费用,并做好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工作。维保工程预留的5%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严格按维保合同约定由使用单位拨付给第三方施工单位。
四、州质量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项目管理公司要督促第三方施工单位尽快上报结算资料,完成维保项目的结算及资金拨付工作。
五、维保款支付申请内容由州三江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核认并签字盖章。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