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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7/06 1.8k 阅读 129 点赞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玉树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我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我州互联网金融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国办发〔2016〕2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3号)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时间节点,全面摸清我州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数,整治规范我州互联网金融业态,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着力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不段强化我州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积极引导我州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的生力军作用,努力推动我州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有序治理。讲究方法步骤,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整治。明确界定各项业务边界,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兼顾市场主体的线上业务与线下实体,统筹协调治理。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确保整治活动依法、有序、稳妥开展。

坚持底线思维,稳妥化解风险。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制定完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整治中出现的新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坚持多措并举,建立长效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应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等金融业务。三是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实行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制度,严禁挪用或占有客户资金。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一是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开立应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6号文)规定,取消金融机构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模式进行盈利。三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四是完善支付机构开展激励机制,积极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一是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是指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二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三是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四是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路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五是统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业一致的监管原则,集团应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六是要依据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并按照相应的监管规定进行日常监管。

(四)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一是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二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三是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实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制度,严禁挪用或占有客户资金。

(五)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一是对全州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排查。二是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保险宣传、违规销售保险产品、以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四是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作用,规范行为市场活动准则,协调行业市场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六)金融广告以及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一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法治宣传。二是未取得相关部门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三是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须经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四是对我州以投资理财、金融服务名义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健全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金融办,人民银行玉树支行、州银监分局、州工商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分管领域牵头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分别成立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各自的单项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属地职责。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成立以分管金融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并报州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注册地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做好摸底排查和风险处置工作。全面落实属地维稳职责,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整治期间各类不稳定因素和问题,维护地方社会和谐。

(三)明确工作职责。州委宣传部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州维稳办、州信访局协调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处置全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突发事件,做好整治期间相关信访人员接访工作。州发改委负责督促全州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州公安局依法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做好防逃、控脏、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州财政局负责全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州住建局负责对全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州金融办负责承办州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依法开展各分领域专项整治活动;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牵头制定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跟踪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跟踪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州政府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州内各类交易场所、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州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要求,负责筛选重点企业,与整治工作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金融服务名义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活动。人行玉树中心支行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非法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发〔2016〕112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牵头制定我州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州金融办组织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做好资金保护工作;健全完善风险事件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妥善处理整治期间金融领域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问题。州银监分局按照中国银监局等部门《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牵头制定我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会同州金融办组织实施全州通过互联网开展P2P网贷、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贷、金融服务、金融外包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健全完善风险事件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妥善处置分领域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和问题。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政府法制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为全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指导。司法机关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治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6月20日-6月30日)。各牵头部门和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本领域清理整顿方案,于2016年5月31日前向州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审批。

(二)摸底排查阶段(7月1日-7月15日)。由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州企业注册名称进行筛选,列出重点企业名录(注册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各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州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各相关部门、各市县结合重点企业名录号网络摸底情况,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企业进行摸底排查。

(三)业务界定阶段(7月16日-7月31日)。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重点企业名录和各地区、各金融监管部门摸底排查情况,由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企业及其业务实质进行界定,并依据界定情况,协调牵头整治部门或地区认领整治任务。同时按照边摸底、边界定、边分配的形式,及时对信息举报及其他途径新发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实质进行界定,并明确整治责任单位,确保我州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有人排查、有人整治、有人监管。

(四)约谈排查阶段(8月1日-31日)。由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企业高管进行约谈,对企业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相关情况。约谈检查期间,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整治工作有关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在此基础上,依据约谈检查情况进一步完善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整治方案。

(五)清理整顿阶段(9月1日-11月20日)。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投资”、“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并依据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完善我州互联网金融发展管理办发,建立长效机制。

(六)督查评估阶段(10月8日-11月20日)。由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县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各地区开展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地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七)严守总结阶段(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20日)。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报告,报送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5日前完成。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州领导小组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论引导,鼓励我州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按照《青海省2016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宣传方式,统一宣传口径,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查处进程,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的问题和诉求。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州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或地区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相关部门应予查询便利。对于跨区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需经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州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州领导小组报请州政府协商沟通,各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与涉案地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协调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合力做好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整治工作。

(三)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各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加强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资金流向异动情况的分析识别,加大账户的严格监管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建立健全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四)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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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