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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 玉树州“信用县”优惠鼓励办法》的通知

2016/05/02 8.3k 阅读 445 点赞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信用县”优惠鼓励办法》州政府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玉树州“信用县”优惠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快建立“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机制,是推动玉树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玉树州投融资软环境,提升玉树地区经济发展支撑能力的迫切需要。为提高辖区“信用县”创建积极性,构建“和谐玉树”、“信用玉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各部门优惠鼓励措施

第二条 州农牧部门要把现有种粮、农资综合、农作物良种、农机(具)、农业保险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按照“优质、特色、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尽可能向“信用县”倾斜,提高“信用县”农牧民受益程度。

第三条 州相关部门涉及项目审批、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同等条件下对“信用县”农牧、生态、扶贫、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要给予优先扶持和适度倾斜。

第四条 州扶贫局、就业局、妇联等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贴息资金,提高“信用县”弱势群体扶持力度,加大农牧户联保贷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扶贫贷款等贷款贴息资金规模,扩大“信用县”贴息资金受益范围。

第五条 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此激发“信用县”涉农金融机构的支农内生动力。

第六条 金融办要畅通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交流渠道,积极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组织银企洽谈会,协调政府各部门企业信息在征信数据平台的采集和应用。

第七条 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信用县”涉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营业税税率给予优惠。

第八条 发改委、经商委要畅通宏观产业政策等信息交流渠道,加大“信用县”银企对接力度,积极与“信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共同探索开发中小微企业联保等贷款模式,加大对“信用县”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九条 州县两级政府要建立“信用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合理筹措、灵活利用补偿基金,补偿基金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的情况适度增长。

第十条 州住建等部门在“信用县”企业、农户办理房产、土地等资产评估时应简化手续、减免费用。

第十一条 改善司法环境,提高“信用县”金融债权维护案件的办结效率。法院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信用县”金融债权维护案件的审判和资金追偿力度,缩短办结时间,确保“信用县”金融案件执结率在95%以上。同时积极与税务、工商和金融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等失信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被执行人失信成本,促进社会守法诚信。

第三章  金融机构优惠鼓励措施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支农再贷款额度向“信用县”适度倾斜,充实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优先办理“信用县”票据再贴现。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州级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明确支持“信用县”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适当增加县域分支机构,扩大信贷资金授信额度和担保授信比例,逐年加大信贷资金投入规模,支持农户种植、养殖、高原特色农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每年新增存款的70%以上要用于本地“三农”的支持。

第十四条 加快“信用县”支付结算建设步伐,逐步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率。扩大对信用乡、村POS、ATM机具的布放密度,扩大银行卡的使用范围,建立信贷、结算和咨询的“一站式”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五条 扩大“信用县”农业保险覆盖面。在继续推动森林火灾保险、大田作物种植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奶牛养殖保险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农业保险险种,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提高农户投保率和理赔兑现率,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和因灾损失。

第十六条 推行“信用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由借款人投保该险,银行以此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保险业务)的开展,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小额融资需求。

第四章  贫困信用户、村、乡镇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扶贫部门、金融机构要对信用县内的贫困信用户在信贷、扶贫政策上通过贷款优先、利率优先、扶贫贴息、期限延长等途径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第十八条 各级扶贫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将扶贫与信贷资金通过“以社带户”模式倾斜,优先支持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信用专业合作社及其中的贫困信用户,不断提高贷款获得率。

第十九条 各级扶贫部门、共青团委及各金融机构要通过与扶贫部门“雨露计划”有机结合,让贫困信用户优先参加“雨露计划”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对经过“雨露计划”培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强的贫困信用户优先获得信贷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农牧部门、扶贫部门、金融机构要积极通过订单生产方式优先让信用贫困村直接参与产业发展增加收入,同时通过土地流转、资产资金等入股方式参与产业二次返利;优先吸纳信用贫困户到扶贫产业基地务工,进一步增加收益。涉农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优先支持参与扶贫产业项目的信用贫困村发展。

第五章  担保机构优惠鼓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扩大“信用县”担保基金规模,积极探索建立“信用县”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支持各类担保贷款发放的新格局。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要完善内控制度,规范运作,形成高效的保、贷、还的运行机制,提高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水平,适度降低担保手续费,降低农户和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六章  推广宣传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提升社会各界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通过开展“阳光工程”、农牧民技能指导等各类培训和“送金融知识进乡村”、“法律宣传日”等宣传活动,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信用县”群众守信意识。

第二十四条 州广播电视台、玉树三江源报、玉树州新闻网等媒体要积极主动报道“信用县”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和正反面典型案例的“曝光率”,提高正向激励示范作用,推动玉树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树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