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6日
玉树州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我州境内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9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青海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8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长江流域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农渔〔20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宣传引导、执法监管、增殖放流等举措,逐步建立部门协作、禁捕巡查、信访举报、有奖举报等常态化机制,严厉打击我州境内长江流域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偷捕行为,确保长江禁捕管理取得实效。确保到2030年我州境内长江流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量得到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禁捕范围及时限
(一)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
我州境内长江干支流(楚玛尔河、当曲河)及所属湖泊,涉及我州玉树市、称多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实行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楚玛尔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烟瘴挂峡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今后我州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禁捕范围。禁渔期间,因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依法办理相关捕捞手续。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并发布禁捕通告。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要求,研究制定并发布本辖区内禁捕通告,明确禁捕区域范围、禁止作业类型、禁捕时间以及法律责任,并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禁捕管理实施方案。
(二)宣传引导。
将宣传长江禁捕制度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结合普法宣传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讲长江禁捕和水生生物保护的重大意义和各项工作任务,努力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
(三)强化禁捕执法监管。
1.按照“责能匹配、属地为主”的监管原则,尽快建成与长江禁捕管理需求相适应的渔政执法力量,对已并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要根据禁捕管理任务需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并加大长江禁捕执法力度,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各类非法捕捞及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保障禁捕管理效果。
2.按照“用什么建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建设要求,用两年时间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分级分类配备无人机、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装备,改善一线执法装备条件。用五年时间推进长江重点水域视频监控、雷达、遥感等现代信息化平台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采集与传输、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远程监控、在线监测等手段,增强执法监管效能。
3.强化执法检查,充分发挥生态管护员巡查和报告作用,通过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禁捕水域偷捕、“电毒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部门协作、信访举报、有奖举报等制度,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4.根据我州禁捕工作实际,积极推进长江禁捕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修订工作,重点突出区域协作、联合执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补偿等制度建设,加大对涉渔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四)实施生态修复。
1.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研究,开展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和工作监测,科学制定增殖放流计划,明确放流物种和规模,促进长江上游水生生物资源的恢复。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为增殖放流提供技术支撑。严禁放流外来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
2.在我州境内长江流域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等流域通过采取建设过鱼设施、保障生态流量等措施,消除因水利建设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不利影响,充分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维护长江水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有序推进禁捕各项工作。农牧和科技部门牵头做好禁捕安排,增殖放流、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尽职尽责;财政部门牵头做好禁捕执法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
(二)做好禁捕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深入长江沿岸广泛宣传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充分宣贯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制度,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政策宣传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从而提高群众对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能力,加强禁捕区域执法装备设施建设。积极组织生态管护员、志愿者协助开展巡查工作,努力构建群管群护新格局,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增强长江上游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四)强化绩效考核。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项绩效考核办法,对各地区宣传引导、禁捕管理等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