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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树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9/29 9.8k 阅读 116 点赞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8日

玉树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5部委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州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 “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在总结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高质量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不断夯实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为实现玉树“两个越来越好”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原则。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确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各个边界”和权利内容。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做好衔接。

坚持统一确权登记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加快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三)工作目标。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分步骤、分区域对州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河流、湖泊、森林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有序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界定全州域国土空间内全民所有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者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二、主要任务

通过直接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划界成果,分析叠加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规定、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等管制要求,划定登记单元,明确自然资源的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记载清楚各类自然资源的类型、分布、数量及质量等状况,记载清楚所有权主体及代表(代理)行使主体、权利内容、管理内容以及管制要求等状况。由设立权属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登记结果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采用属地化和分级登记相结合的原则,跨行政界线的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工作推进过程中可按后期发布的行使所有权和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一)配合国家和省级做好自然保护区、大江大河和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配合国家、省做好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大江大河、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重要湿地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自然资源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开展三江源国家公园园区自然资源变更登记工作。

(二)开展州级及以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州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州林草、水利、民政、农牧和科技等部门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州级管理的隆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曲麻莱德曲源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玉树念经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玉树赛依措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及通天河水利风景区等自然保护地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草原、水流、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滩涂、湿地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和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自然保护地时,登记单元按最大范围界线划分。

2.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州水利部门、水流流经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州内跨县境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记载清楚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和面积等自然状况。在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3.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州级及市县级管理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底图,直接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数据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等信息划定登记单元,分析叠加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特殊保护规定等管制要求,记载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面积(投影)及质量等状况,记载清楚所有权主体、代表(代理)行使主体及内容、探矿权、采矿权、管制要求等状况。设立权属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按登记结果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

4.开展草原、森林、荒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州林草部门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草原做好林权、草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内草原、荒地以及尚未颁发林权所有权证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界限划分单独登记单元,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

5.信息化建设。州、市县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部署的确权登记信息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建立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及时关联衔接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调查信息,实现与农牧和科技、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工作步骤

从2020年起,计划6年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基本完成全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制定方案(2020年)。制定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开展三江源国家公园前期试点成果的更新,积极衔接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平台。各市县人民政府按《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制定本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州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由本市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分步实施(2021至2025年)。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州管水流等国家所有自然资源中,逐年逐区域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本区域分年度实施方案,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2026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州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力争2026年后实现全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主要职责

(一)州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开展州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三江源国家公园各管委会、管理处。负责提供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边界矢量范围和相关规划,协助配合完成三江源国家公园前期试点成果的更新;协调解决涉及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所有权界线的矛盾和纠纷,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三)州财政局。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工作。

(四)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全州生态质量评价成果资料;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五)州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州水流、湖泊的调查和确权登记相关基础资料及图件;指导、督促、协调解决水流、湖泊范围划定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按照现有资料和标准对水流、湖泊进行质量评价;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配合州林业和草原局划定湿地范围和湿地质量评价。

(六)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全州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界线划定及机构设置资料和图件,以及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普查资料;负责提供林地、草原的调查和确权登记相关基础资料及图件;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因林地、森林、草原等用益物权划定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按照现有资料和标准对林地、森林、草原、湿地进行质量评价;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七)州民政局。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划勘界资料及图件,地名普查资料;指导、协调工作中玉树州与西藏自治区、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西州、果洛州之间的边界纠纷和问题,以及本州内各县行政边界纠纷问题;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八)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矛盾和纠纷,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州自然资源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民政局、州农牧和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全面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紧压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本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州、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统筹推进各阶段、各节点工作任务,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会议制度、沟通协调制度、业务咨询制度等,确保按照国家、省级总体部署和州级方案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权属不明、地类重复、边界纠纷、土地面积差异等重难点问题,要强化衔接联动,及时进行磋商、协调和研究,共同协调解决。

(三)强化资金落实。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主要由州财政列支。各市县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主要由相应的地方财政预算列支。

(四)确保工作质量。州、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牧和科技等相关部门对登记过程数据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核,对图件、数据、成果及其质量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确保工作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和要求。

(五)做好宣传培训。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要多途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业务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推进各阶段工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