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主供区建设,扎实开展“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品牌声誉与知名度,规范“玉树牦牛”品牌使用管理,确保品牌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玉树牦牛”是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入选国家特优区和“中国农产品百强标志性品牌”,被列入国家家畜遗传资源名录,属于玉树州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中的产品之一。“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区域牦牛产品公用品牌。其品牌管理是在州市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下实现的共同品牌建设。
凡是在玉树州行政区域内养殖、生产和经营玉树牦牛产品的经营主体,其养殖、生产和经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规程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经营主体经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确认,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能授权使用玉树牦牛品牌。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玉树州区域内牦牛产品加工、养殖企业申请、使用、管理的相关内容,针对实体店、电商、餐饮(品鉴店)等渠道销售主体以及州外生产经营者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研究审核。
第三条“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所有权属于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管理、保护、品控、营销,构建完善的品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农牧业企业和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种养大户等涉农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机制。
(一)州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区域内企业和合作社等涉农市场主体的申报、初审认定等工作;
(二)州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初审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推进品牌农产品的培育、宣传工作;
(三)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加强辖区内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工作,指导做好“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及管理;
(四)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研究“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审核、公示及授权工作。
第四条“玉树牦牛”品牌标识主要包括:“玉树牦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样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含:名称、徽记等);“玉树牦牛”品牌口号;各类包装物容纳物,各类宣传品及文创衍生品,各类形象旗舰店店宣及店招等。同时,建立玉树牦牛品牌包装数据库。
第五条“玉树牦牛”品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无偿使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复审;
(四)动态管理。
第六条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历史文化积淀,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使用主体时应当做好“品牌使用规范、品牌价值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使用“玉树牦牛”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拥有法定注册商标,市场主体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地址原则上在玉树州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生产加工企业的,须建立在玉树州行政区域内,具备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能力;申请人养殖、生产和经营过程应全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玉树牦牛》品种标准、《玉树牦牛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玉树牦牛选育技术规程》《玉树牦牛高效养殖技术规程》进行管理,佩戴玉树牦牛肉全产业链追溯耳标,实现玉树牦牛屠宰加工、产品、标识包装、贮存运输等各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和全程电子监控;
(三)产品的产地范围、饲养和加工方式等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四)产品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产品质量稳定,品质优良,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无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不能申请的情况:
(一)申请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三)申报产品质量存在由玉树州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抽检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五)养殖状况、加工产品等抽检不合格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商标注册证》;
(五)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六)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七)门店招牌及产品包装样图;
(八)牦牛种源、饲养方式和牦牛产品可追溯体系相关资料;
(九)其他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下列文件作为本办法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本办法的必要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中出现修订或补充版本时,其最新修订/补充的版本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478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GB/T 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
GB/T 19424天然植物饲料添加剂通则
GB/T 19630有机产品
GB/T 20014良好农业规范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NY/T 3177—2018农产品分类与代码
NY/Y 391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2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393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 471绿色食品 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72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658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5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申请“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合作社。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玉树牦牛”品牌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经营主体向州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按程序完成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提交州农牧和科技局研究,在3个工作周内,对申请使用“玉树牦牛”品牌经营主体资质的复审审核;
(三)复审通过后,通过宣传部门、政务网等各类平台载体,多方位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玉树牦牛”品牌的主体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最终获得授权使用“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需与授权单位签订《“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明确授权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产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所规定授权事项仅在商标有效期内有效,合同授权使用期限定为2年。
第十三条“玉树牦牛”品牌授权范围包括:玉树牦牛系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品鉴店)、销售(实体、电商)等市场主体,以及文化、旅游等官方区域宣传、品牌推广活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被授权使用“玉树牦牛”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玉树牦牛”品牌;
(二)使用“玉树牦牛”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使用“玉树牦牛”品牌;
(四)优先享受政策和资金扶持、品牌宣传推广、渠道体系建设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被授权使用“玉树牦牛”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农业农村部门为授权范围内的玉树牦牛佩戴追溯耳标,开展玉树牦牛追溯体系建设;
(二)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品牌传播、渠道建设以及产业、企业发展情况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配合工信部门开展玉树牦牛产品加工环节信息化建设,实现玉树牦牛生产加工全过程监管;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玉树牦牛”品牌声誉;
(五)按监管要求建立农产品进销存管理制度;
(六)按监管要求提供年度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七)产品包装须从“玉树牦牛”品牌包装数据库中优选。
第十六条 授权使用“玉树牦牛”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区域公用商标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规格,且排列在企业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玉树牦牛”品牌。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玉树牦牛”品牌的实体店(含多级授权)须严格规范名称,悬挂统一的店宣及店招,按照统一的标准装修、布展,专营店(专卖店)开设需向州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申请使用“玉树牦牛”品牌的电商(含多级授权)须严格规范名称,按照品牌统一标识进行店面设计,旗舰店(网店)开设需向州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经州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方可开设。
第十九条 其他使用情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餐饮(品鉴店)、物流、销售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玉树牦牛”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形向州市县人民政府或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履行申请备案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玉树牦牛”品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玉树牦牛”品牌建设、运营重大事项由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研究决定、监督管理;州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授权使用“玉树牦牛”品牌的主体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证》有效期2年,使用主体须在该使用证期满前2个月向州或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履行审核流程,审核通过换发《“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证》;未提出续展申请或未通过审核,取消使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入选“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合作社发生以下重要信息变更时,入选企业、合作社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并自行及时上报给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由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进行备案及信息变更:
(一)企业、合作社名称或经营地址发生变更;
(二)企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三)产品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号发生变更。
第二十三条“玉树牦牛”品牌生产和服务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玉树牦牛”品牌使用资格,对退出“玉树牦牛”品牌的生产和服务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一)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
(四)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影响“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其包装的;
(八)违反授权许可使用合同,侵犯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不按照要求配合政府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厂信息化建设和开展品牌宣传;
(十)其他影响“玉树牦牛”品牌声誉情形。
品牌使用主体主动提出退出“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等且不得继续使用印有“玉树牦牛”LOGO的包装及其他宣传物料,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玉树牦牛”品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权行为,对“玉树牦牛”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州或市县人民政府依据“玉树牦牛”品牌建设的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对品牌建设重大项目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等,以保障“玉树牦牛”品牌战略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参与“玉树牦牛”品牌运营、监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州农牧和科技局建立长效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玉树牦牛”品牌运营、监管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的管理检查,对授权使用人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执法监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与侵权以及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主体责任:
(一)入选“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合作社应当模范守法、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二)入选“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合作社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抽检、检验。
(三)入选“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合作社需积极响应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对于“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入选“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合作社应积极维护“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形象、名誉;
(五)入选“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合作社需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共同带动玉树州产业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0日,由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由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申
请
表
(企业版)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申请单位承诺书
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
我单位已知悉申报要求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符合“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条件及要求并自愿申请;
二、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自愿接受遴选过程中对我单位申请的信息进行公示;
四、严格遵守《“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玉树州农牧和科技局的遴选工作;
五、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资格及有关处罚。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签字:
申请日期:
“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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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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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性质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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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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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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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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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量 |
企业:人合作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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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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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养殖□工厂经营□家族作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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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养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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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产量 |
年销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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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上市时间 |
□月-月□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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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 |
□有 |
处罚内容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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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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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认证情况 |
申请产品认证证书/报告 |
认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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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性标志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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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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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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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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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提交申请表时需要准备的资料
1. 申请单位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原件及1份复印件(未三证合一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食品企业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经营面积证明文件,承包区域需提供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距离申请期两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截图,包括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7. 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商标、版权等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至少一项。
二、申请表填写说明
1. 从州农牧和科技局领取的申请表所填内容需正楷手写(网络下载填表除外);
2. 法定代表人签字部分需法人亲自签字;
3. 申请单位名称需与营业执照、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4. 申请表中盖章部分为申报单位公章,必须清晰;
5. 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请单位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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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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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情况及意见: 签字(盖章):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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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农牧和科技局复审及意见: 签字(盖章):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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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法人 |
联系方式 |
申请产品 |
证书获得情况 |
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
附件2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维护“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品牌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养殖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并提供真实的检测报告,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养殖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养殖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养殖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7)依法缴税;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9)申请产品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10)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 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本企业入选“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后,即严格遵守“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要求;
(2)所养殖生产加工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3)严格按要求使用“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4)自觉接受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本企业承诺,在入选“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后,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的,与“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无关,均属本企业的自身行为,立即整改并做出相应补救措施,若对“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本企业愿接受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6)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违反《“玉树牦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中淘汰标准任意一条的,即被取消“玉树牦牛”区域公用品牌成员资格。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附件3
商标使用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许可使用的形式为普通。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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