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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7/03/21 1.2w 阅读 184 点赞

各市(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5日

玉树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13〕61号)和玉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树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2016〕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对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见附件2)。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作为考核指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0%及以上达标,少于1%-5%,扣10分;6%-10%,扣20分;11%-15%,扣30分;16%及以上,扣4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镇)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第四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分别进行评分,全州一市五县评分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中得分的低分值确定。考核结果分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与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与控制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各市(县)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州环保局。

第六条  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制定考核细则,并印发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管理台账,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州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与控制情况、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州环保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等部门进行,考核结果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告州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州考核办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约谈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由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州人民政府做出检查。环保部门暂停该市(县)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由环保部门提交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玉树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分值

指标名称

指标分值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89%及以上)

100

附件2.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

责任单位

子指标分值

1类

2类

1类

2类

100

1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2

6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州发改委

2

0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再在建项目清理

州发改委

2

0

落后产能淘汰

州发改委

6

6

重污染企业转型、异地发展

州发改委

2

0

2

清洁生产

10

8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含工业企业环保设施改造)

州发改委

10

8

3

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8

9

煤炭管理

州经商委

2

3

散煤清洁化治理

州经商为

3

3

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州经商为

3

3

4

燃煤锅炉

10

8

燃煤小锅炉淘汰

州环保局

8

4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州环保局

2

4

5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9

7

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

州环保局

6

5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州环保局

3

2

6

城市(镇)扬尘污染控制

12

20

建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州住建局

4

7

裸露地扬尘控制

州国土局

4

6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州交通局

4

7

7

机动车污染防治

12

16

淘汰黄标车

州交警支队

7

8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州环保局

2

2

机动车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州环保局

1

4

机动车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州住建局

2

2

8

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5

5

新建建筑节能

州住建局

2

2

供热计量

州住建局

3

3

9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6

5

地方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州财政局

6

5

10

大气环境管理

16

16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州环保局

2

2

台账管理

州环保局

2

2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州环保局

4

4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州环保局

3

3

秸秆焚烧

州农牧局

2

2

环境信息公开

州环保局

3

3

注:单项指标及子指标分值中标“1类”的,为玉树市分值,“2 类”的为囊谦、治多、杂多、称多、曲麻莱县分值。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