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州政府有关领导要求,决定对各市县、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并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有效期、清理、备案审查等制度,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后达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分级管理、上下贯通的目的,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真正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主要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2016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审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的情况;
(二)已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按要求提交备案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方面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此次监督检查自3月13日开始至21日结束,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检查人员及行程安排将按地区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各部门必须此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一是要高度重视。各市、县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着力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的各项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效性的工作抓好抓实。二是要搞好自查。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检查范围、内容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要求,认真搞好自查。三是整改提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四是对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不重视的地区和部门,将在全州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依法行政年终考核中所占的相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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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