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玉树州三江源二期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玉树州三江源二期工程建设年度
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考核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发挥项目建设效益,确保年度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的有机统一,使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考核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的轨道,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州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受玉树州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暨三江源二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委托进行对项目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实施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条三江源二期工程年度目标专项考核结果纳入玉树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生态保护和建设专项考核结果不合格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实施项目主管单位不能评为玉树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级,严重影响全州生态保护和建设绩效考核结果的党政班子要进行问责,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章考核依据
第四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5〕16号)。
第五条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年度目标责任及监督检查方案。
第七条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与州直各相关部门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与项目实施区五县一市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三江源工程相关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县(市)、州级实施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项目实施主管单位:
(一)项目投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控制;
(二)项目实施成效;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前期调研、建立项目库,完成下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招投标方案备案、资金及生产安全、年度项目如期竣工并自查验收,年度项目及时审计,统计报表上报、档案规范管理等);
(四)廉政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州级项目实施主管部门:
(一)对各县(市)项目实施承担的行业管理连带责任落实情况;
(二)行业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及作业设计如期审查和批复、项目进度和质量、资金安全、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项目如期竣工,及时开展省州联验,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等);
(三)项目档案规范管理,县(市)相关部门三江源二期工程自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等;
(四)负责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建立健全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库,督促县(市)相关部门完成下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作;
(五)廉政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考核时间
第十二条每年的11月下旬—12月15日。具体时间、地点州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五章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地区:玉树、称多、囊谦、杂多、治多、曲麻莱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州级项目实施单位:州农牧、州林业、州水务、州发改委、州环保局等。
第六章考核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考核组。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项目实施主管单位的考核,由州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牵头,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财务监审组)、州农牧厅(农牧组)、州水利局、州环保局(生态监测组)、州林业局(林业组)等共同组成考核组进行专项考核。
第七章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州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办公室对考核对象的排序、时间、地点等做出具体工作计划,并提前10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届时分别组织考核。
(一)听取被考核对象的工作汇报;
(二)重点查阅工程统计年报、月度通报等材料,核查汇报情况的真实性,有必要时进行现场察看和核实;
(三)听取考核组成员单位对被考核对象的意见;
(四)量化打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
(五)形成专项考核意见,上报州委考核办公室。
第八章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